拒絕把投訴人已故的兒子所繳交的租金按金退還,做法不合理
背景
133. 投訴人是兩夫婦,他們的兒子於二零零六年十月被發現倒斃在其獨居的公共屋邨 「公屋」 單位內。投訴人要求房屋署延期收回該單位,讓警方有更多時間進行調查。同年十一月,投訴人交回單位,隨後於十二月去信房屋署,要求退回兒子生前繳交的按金。
134. 屋邨的物業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 拒絕該要求,因為按金已用作抵償保留單位期間的租金。投訴人因此向申訴專員投訴。
135. 一般而言,房屋署會靈活處理公屋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工作,容許遺屬稍遲交回單位,以便收拾死者的遺物。在法律上,租約不會因戶主去世而自動終止。
136. 在這宗個案中,投訴人堅持待警方確定其子的死因後才交回單位。由於投訴人情緒激動,因此管理公司答應了他們的要求,但已「口頭上」通知他們,在保留單位期間仍須繳付租金。
137. 雖然警方在十月底已確認無需繼續保留單位作調查,但投訴人於十一月初要求房屋署讓他們保留單位多十五至三十天。兩個多星期後,投訴人交回門匙,卻未有清理單位內的雜物。管理公司曾數次致電投訴人以確定其意願,但不果。最終,管理公司正式收回單位,並獲房屋署同意,以戶主生前繳付的按金抵償十一月份的租金。
申訴專員的觀察
138. 申訴專員同意,在投訴人正式交回單位前,租約仍未終止,故房屋署以按金抵償欠租的做法不無道理。然而,由於有關租約並非投訴人所簽訂,此該署或管理公司理應事先向他們解釋清楚,若要保留該單位,便須繳付租金。
139. 可惜,管理公司只是口頭上提醒投訴人,有簽訂書面協議,結果引起議。
140. 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141. 申訴專員明白,鑑於投訴人心情悲痛,房屋署不便即時收回單位。但是,警方既已表明不再需要保留單位,該署便應及早收回,以便把單位配給輪候公屋的人士。
當局的回應
142.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舉辦研討會,為職員及管理公司安排培訓,讓有關職員明白應如何處理類似事件的程序及做法,並將有關內容上載房屋委員會內網,讓所有職員參閱;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