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49 成立
某公共屋邨儲物室的租金過高,有欠公允
背景
92. 投訴人於二零零五年向房屋署租用某公共屋邨的 A儲物室,月租2,000元。其後,她發現鄰近面積相同的 B儲物室月租僅 330元。她要求房屋署參考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估署 二零零六年的估值 770元,相應地調整 A儲物室的租金,但遭拒絕。
93. 房屋署解釋,公共屋邨的儲物室租金,分為市值租金和劃一租金兩類。位置較佳、具商業價值的儲物室一般會按市值收取租金。房屋署通常每三年檢討這類儲物室的租金水平,而租戶可在約滿時以重新評定的市值租金續租。至於位置較為不便、商業價值有限的儲物室,房屋署會以收回管理成本的原則收取劃一租金,並且每三年檢討一次。租約通常都會自動續約。
94. A和 B兩個儲物室均位於屋邨的平台。前者是投訴人透過公開申請方式以市值租金租用的;後者則在十多年前已租出,並一直收取劃一租金。房屋署表示,該署評定市值租金的準則,跟差估署評估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準則不同。故此,房屋署拒絕了投訴人的要求,沒有按照差估署的估價調整租金。
申訴專員的觀察
95. 房屋署因應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租金策略,以免儲物室空置,原則上是合理的。不過,儲物室的商業價值會隨時間改變,該署實應定期檢討租金,避免再出現類似這宗個案中兩個儲物室的租金有差異的不公平現象。房屋署在執行政策上確有缺失。
96.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97. 房屋署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着手檢討有關政策。日後每次儲物室的租約期滿,該署均會重新進行評估;如認為適當,便會於續約時收取市值租金,以期簡化收費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