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沒有提出警告,便向逾期居住公屋單位的租戶收取額外徵費
背景
84. 投訴人原為公屋租戶,她向房屋署轄下的物業管理辦事處申請了「購買資格證明書」,以便購買「居者有其屋」 居屋 單位。其後,她從第二市場成功購入居屋單位。
85. 五個月後,房屋署通知她,其實在購買居屋單位後 60天內便須遷離公屋單位。由於她逾期居住在該公屋單位,根據有關政策,必須繳付三倍租金。投訴人認為此舉不公平,因為該署從來沒有告訴她這項政策。
86. 投訴人曾簽署的購買居屋申請表內有一段聲明,申請人承諾會在簽訂樓宇轉讓契據後 60天內交回公屋單位。投訴人購入居屋單位,但沒有交回公屋單位。房屋署的租約事務管理處其後發現她在該單位逾期居住三個月。為此,她須就逾期居住的期間繳付佔用費,數額是三倍原有租金,另加差餉。此舉旨在避免為擁有居屋單位的公屋租戶提供雙重津貼。由於購買居屋申請表上已註明租戶須交回公屋單位,故此房屋署沒有再另行通知投訴人關於三倍租金的規定。
申訴專員的觀察
87. 申訴專員同意,投訴人有責任依照購買居屋申請表內的聲明,交還公屋單位。申訴專員亦認同,假如公屋租戶逾期佔用公屋單位,房屋署應向該租戶收取較高租金,以避免雙重津貼的情況。
88. 然而,購買居屋申請表內卻完全沒有提到收取三倍租金的規定。 申訴專員認為,房屋署應在公屋租戶申請居屋時和購買居屋單位後 60天限期快將屆滿前,明確地提醒租戶注意逾期佔用公屋單位的後果。
89. 申訴專員亦質疑,同屬房屋署轄下的物業管理辦事處及租約事務管理處,兩者之間為何缺乏協調與溝通,以致後者在限期屆滿後三個月,才發覺投訴人逾期佔住公屋單位。
90. 綜合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91. 房屋署已經大致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房屋署已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申請表及其申請指引內加入條款附註,說明租戶若未能在購買居屋單位後 60天限期內交回租住單位給房屋署而申請延期,須向房屋署繳交三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佔用費; (b) 房屋署已提醒物業管理小組及地區租約事務管理處的同事要保持緊密聯繫及合作;以及(c) 房屋署已考慮申訴專員在公屋租戶購買居屋單位後 60天限期將要屆滿前,發催辦信通知的建議,房屋署認為以下的替代措施同樣有效,因而會採取這些措施: (i) 將未能在 60天限期內交回租住單位而申請延期,須向房屋署繳交三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佔用費的規定,詳載於新修訂的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申請表及其申請指引內; (ii) 在「遷出通知書」申請表格內加入關於收取三倍租金的規定;以及(iii) 加強有關的屋邨管理處訓令,提醒房屋署員工須與即將遷出的租戶保持密切聯繫,確保他們如期遞交「遷出通知書」及按時交回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