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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573 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擅自更改土地用途和違例構築物的投訴,以及沒有採取管制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37 頁

詳細內容

134. 二零零四年年中,投訴人向地政總署投訴一家鋼鐵廠(該工廠)非法擴建,以及把用途更改為貨倉,用作儲存衣服。

135. 該工廠獲得批出的一份短期豁免書,是准許該廠經營一家金屬製造廠。分區地政處在二零零五年三月把個案轉介房屋署寮屋管制組跟進。

136. 二零零五年六月,該工廠的經營者(即有關土地的承租人)申請短期豁免書,旨在把違例構築物納入法定管制內。由於收到該項申請,拆卸工作因而沒有進行。投訴人在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和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指控地政總署沒有妥善處理早前一宗關於該署的投訴。在投訴人作出投訴時,由於有關短期豁免書的申請並非由土地業權人遞交,也未曾得到其同意,因此地政處並未就該申請作出決定。

137. 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在發現有非法構築物後並沒有積極跟進,只是抱着容忍的態度和期望房屋署寮屋管制組採取行動,確有失當之處。稍後,事涉承租人於二零零五年六月遞交申請短期豁免書,把違例構築物規範化,所以地政處暫時無須要求業權人拆除構築物。可是,該處收到申請後超過一年,仍未完成審批。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份成立。

138. 地政總署已接納有關建議,並承諾主動跟進和處理此個案。 地政處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拒絕以短期豁免書的方式把該違例構築物納入法定管制的申請,並要求該工廠的經營者拆卸該違例構築物。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該工廠被發現已經停止運作,但擴建部分仍在。法律意見確認不能對土地業權人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由於該工廠的經營者沒有拆卸該違例構築物,該工廠的短期豁免書因而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終止。根據公司查冊,該工廠已經解散。地政處再次尋求法律意見,獲告知可根據第28章第12(1)條把該等構築物拆卸。地政處根據第28章第12(1)條所發出的一個月通知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張貼。該通知的期限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初屆滿時地政處已進行拆卸工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