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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350 不成立

在投訴人及其家庭成員透過特別調遷,獲批准遷往另一公屋單位後,無理地取消他本人以單身人士身份提出的公屋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08 · 第 26 頁

背景

75. 投訴人原與父母及其他四位家庭成員同住於一個公屋單位。他本人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公屋的申請。其後,他父親 戶主 因健康理由申請特別調遷,並獲准與家人一同調遷至兩個獨立公屋單位。投訴人指稱,房屋署因此而在二零零六年八月取消了他的公屋申請,是不合理的決定。

76. 根據房屋署處理特別調遷申請的指引,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如因透過有關申請而獲配公屋,則他們任何其他的公屋申請會被取消。這措施背後的理念是,他們的居住環境已得以改善,可能已沒有需要循其他途徑申請公屋。房屋署認為,這措施能確保公屋資源分配給最具需要的人士。被取消公屋申請的人士,如本身符合資格,仍有機會通過公屋輪候冊獲配其他公屋單位。惟他們必須重新申請和輪候,以免對尚在輪候冊而尚未獲分配單位的人士造成不公。

77. 投訴人在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陪同父親到房屋署遞交「特別調遷申請書」時,職員曾詳細向他們解釋申請書的內容,包括關於房屋署有權在住戶獲配公屋後取消其戶內所有成員任何其他公屋申請的條款。

申訴專員的觀察

78. 公屋是社會寶貴的資源,所以申訴專員十分支持房屋署確保公共房屋資源能公平及有效地分配的基本原則。

79. 在這個案中,房屋署為投訴人和他的家人安排調遷,動用了額外資源,並大幅增加了他們的居住面積。投訴人全家的居住環境已較以往改善。

80. 雖然每位申請一人公屋單位的人士都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但政府提供公屋的首要目的,是協助市民解決基本住屋需要。房屋署分配有限的資源,為更多人解決居住困難,是理所當然的。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房屋署在投訴人全家獲調遷後,取消他的公屋申請的做法合理。

81. 投訴人在事前應清楚知道,若他參與家人的調遷申請,他個人的公屋申請可能會在成功調遷後被取消。他仍選擇參加家人的調遷申請,便須接受連帶的後果。況且,房屋署亦沒有否定投訴人對一人公屋單位的需要,他仍可隨時重新申請。

82.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83. 房屋署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房屋署已發出清晰指引,以確保負責執行政策的職員會小心處理上訴個案,讓特殊情況得到考慮; (b) 房屋署已修改「特別調遷申請書」上的有關條款,明確指出倘申請人及戶內其他成員透過申請特別調遷而獲配公屋,房屋署將會取消他們其他的公屋申請,包括只涉及部分家庭成員的申請;以及(c) 房屋署已在「特別調遷申請書」上作出相應修改,以突顯上述條款,並要求申請人和所有家庭成員在申請書上簽署,以確保受影響的家庭成員清楚知悉有關政策。房屋署轄下所有地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及屋邨辦事處,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起採用新修訂的「特別調遷申請書」。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