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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188、2006/2074 成立

(食物環境衞生署 ; (地政總署 :未能禁止投訴人的鄰居違例把廢水排放到其屋旁的排水明渠

政府覆文 · 年報2008 · 第 12 頁

背景

17. 投訴人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向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投訴,指隔鄰住戶把廢水排放到其屋旁的排水明渠。地政處其後將個案轉介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轄下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跟進。食環署人員經調查及在二零零四年六月在被投訴單位進行色水測試後,未發現任何環境衞生問題或破損的排水渠,但懷疑被投訴單位有不合規格的排水渠接駁到投訴人屋旁的明渠。食環署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將個案轉交分區地政處按地契條款進行跟進。而為防止蚊蟲滋生,食環署員工亦多次在投訴人家居附近噴灑蚊油。

18. 投訴人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向食環署查詢個案進展,得悉該署已於二零零五年二月把個案轉交地政處。她隨後聯絡地政處,但該處找不到有關檔案。二零零六年七月,她從食環署取得個案檔號,然後通知地政處。

19. 地政處在二零零六年七月回覆投訴人,指有關問題應由渠務署負責處理。投訴人隨後向食環署查證,食環署解釋,渠務署只負責政府和公共排水渠,而地政處則負責處理私人渠務問題。

20. 二零零六年七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分區地政處沒有妥善處理其鄰居排放廢水到其屋旁明渠的問題。投訴人指廢水發出臭味,滋生蚊蟲,威脅其家人的健康。申訴專員向地政總署作初步查訊後,發現地政總署曾就環境衞生問題把個案轉介食環署。為了詳細了解兩署在事件上的角色,申訴專員在取得投訴人的同意下,把食環署納入為被投訴部門。 申訴專員的觀察──食環署

21. 申訴專員注意到,食環署曾就投訴進行多次調查,惟並無發現任何環境衞生問題。為免蚊蟲滋生,該署已多次在投訴人家居附近噴灑蚊油,盡力保持四周環境清潔衞生。

22. 然而,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分區辦事處在完成色水測試後七個多月才通知有關分區地政處測試結果及要求跟進,行動委實過慢。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食環署

23. 食環署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指示各區環境衞生辦事處收到涉及新界村屋的渠務投訴後盡快轉介予地政總署,並盡可能把相關資料一併轉告,以便地政總署跟進調查。 申訴專員的觀察──地政總署

24. 食環署在二零零四年六月進行的色粉測試結果顯示,有關村屋地下單位把廢水排放到投訴人屋旁明渠而非化糞池。這便違反了地政處就興建村屋簽發的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所載的渠務工程要求。

25. 二零零五年二月,食環署要求地政處跟進個案,但地政處沒有這樣做。直至二零零六年五月投訴人再提出投訴時,地政處才作出跟進。

26. 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並未意識到已建成並獲發滿意紙的村屋仍須繼續符合渠務工程要求,以及該處有責任適時監察有關情況,要求業權人糾正任何違規事項。申訴專員總結表示,地政處確實未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的問題,因此針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地政總署

27. 地政總署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地政處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向有關村屋的業主發出警告信,要求他糾正違規情況。此外,地政處人員亦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到有關地點召開聯席會議,出席者包括投訴人、事涉村屋的業主、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村公所副主席,以及食環署和民政事務處的代表。該次會議的目的是調解投訴人與有關村屋的業主之間的糾紛。最後,地政處人員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進行的調查中,發現修正工程已經完成,而有關村屋再沒有廢水排出。投訴人已獲告知上述修正工程; (b) 渠務工程標準檢查報告的修訂本已經發出。修訂報告具體規定檢查人員須確保排放便溺和廢水的喉管已接駁到化糞池;以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