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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082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專利申請資助計劃」的撥款資助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42 頁

背景

143. 投訴人在二零零五年七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的創新科技署申請「專利申請資助計劃」資助,為其公司的發明申請專利。

144. 「專利申請資助計劃」旨在向首次申請專利的發明者提供資助。雖然創新科技署已委任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促進局」 協助執行計劃,但該署仍負責申請的最後批核工作。

145. 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創新科技署拒絕投訴人的申請,原因是不能確定有關發明能夠成功申請專利。在二零零六年八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促進局和創新科技署在處理其申請時行政失當。

146. 申訴專員的初步調查顯示: (a) 創新科技署已透過發出指引、定期匯報及會議等方式,密切監察「專利申請資助計劃」的情況; (b) 創新科技署已採取適當行動處理投訴人的投訴,並詳細審閱促進局處理該公司申請的過程;及(c) 創新科技署已清楚解釋拒絕有關申請的理據。 在二零零七年五月,申訴專員把上述結果通知投訴人。

147. 申訴專員應投訴人的要求覆核個案。

148. 於二零零八年三月,申訴專員決定維持其二零零七年五月的立場。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及七月二十四日,投訴人提出新的論點。申訴專員經詳細考慮後,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決定進一步覆核投訴個案,就下列投訴點進行全面調查: (a) 促進局作為創新科技署的代表,未能妥善處理投訴人參與「專利申請資助計劃」的申請; (b) 創新科技署未能妥善監察促進局處理投訴人個案的方法;及(c) 創新科技署委任了促進局為計劃的執行機構,但促進局並不勝任。

申訴專員的觀察

149. 申訴專員已審視促進局在處理投訴人申請時所採取的步驟,認同促進局作為計劃的執行機構,整體上已遵守創新科技署的運作指引和既定程序。

150. 關於上文第 148段 a)點,投訴人在申請表中已清楚指明,首選向「中國」提交專利註冊申請。由於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內專利註冊記錄與國際數據庫資料的更新並不同步,故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還是向澳洲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對本個案並非不重要。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內專利註冊記錄較國際數據庫的記錄新,因此促進局應事先向投訴人解釋,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索取專利檢索報告相對向澳洲知識產權局索取同類報告的各種影響,讓投訴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選擇。因此,申訴專員認為 a)點部分成立。

151. 關於 b)點,儘管創新科技署已設立制度,定期監察促進局的整體工作,並妥善處理投訴人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的投訴,但申訴專員注意到,對於促進局沒有讓投訴人選擇專利局的做法,創新科技署並無特別處理,因此沒有進行覆核。事實上,投訴人在二零零五年七月曾去信創新科技署,查詢專利檢索費用。創新科技署本應藉此機會,向投訴人解釋從澳洲知識產權局而非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取得專利檢索報告的影響。申訴專員認為 b)點部分成立。

152. 至於 c)點,申訴專員認為,把這單一個案與創新科技署委任促進局為執行機構這項決定拉上關係,未免太牽強,特別是這宗個案根本無法證明促進局不勝任執行「專利申請資助計劃」。申訴專員也無法確定或決定在九十年代是否有機構比促進局更勝任這項工作。申訴專員認為 c)點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153. 創新科技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期望於二零一一年全面檢討「專利申請資助計劃」,包括最近計劃每宗申請的最高資助額由10萬元增加至 15萬元實施以來所接獲的意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