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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910 未載明

對輕型貨車的非法載客運輸活動規管不足。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50 頁

詳細內容

185. 投訴人在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向申訴專員投訴運輸署。投訴人指稱,輕型貨車(尤其是客貨車)違例載客取酬的問題日趨嚴重,對的士業的權益有負面的影響。投訴人認為,這情況是由於運輸署有下列失當的地方—(a) 運輸署對輕型貨車的規管不足(包括撤銷該類車輛經營者須提供商業登記證的要求、無須他們申請特別的經營或汽車牌照、無須他們購買乘客保險便可載客,以及容許該類車輛可隨意增加乘客坐位至五個等),令其經營者可輕易地進行未經批准的載客業務;及(b) 運輸署對輕型貨車日常非法載客取酬活動,沒有採取有效執法或管制措施。

186. 對於投訴點(a),運輸署關注有輕型貨車(尤其是客貨車)的經營者違例載客取酬,但並不同意該署現時對輕型貨車的規管不足。申訴專員認為法例已清楚列明輕型貨車不得載客取酬,運輸署已根據法例,透過車輛的牌照制度,適當地規管輕型貨車運輸服務活動。申訴專員亦認為運輸署已澄清投訴人對於當局規管輕型貨車營運的一些誤解。

187. 對於投訴點(b),運輸署表示在發現部分輕型貨車經營者有違法行為後,已聯絡警方和其他相關部門或機構,商討對策,加強有關管制措施和執法行動。運輸署又展開一系列宣傳工作,教育輕型貨車業界和市民有關輕型貨車的使用及正確服務範圍。申訴專員認為,對於與警方商討執法安排,以及制定管制措施工作上,運輸署是積極和務實的。

188. 申訴專員認為針對運輸署的投訴不成立。

189. 運輸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a) 運輸署已加強宣傳有關客貨車的服務範圍,並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初黃金週假期開始,在機場及各陸路過境口岸包括落馬洲及羅湖口岸等派發單張,讓旅客了解這些車輛的服務範圍。由二零零七年七月起,運輸署亦在上述地點派發簡體中文宣傳單張。另外,運輸署會繼續透過電台廣播及張貼海報等宣傳活動,提醒市民客貨車的功能;及(b) 運輸署已檢討及考慮是否有需要修改「客貨車」的法定名稱。「客貨車」在現行法例下的定義已說明它是輕型貨車的一種,而這定義在英文(van-type light goods vehicles)與在中文(客貨車)兩方面的意思並無分別。故此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3)條,「客貨車」並不能用作載客取酬的用途,因此營辦商不能以「客貨車」中有「客」字作為藉口,使用這些車輛載客取酬。 「客貨車」只是一個中性的名詞,表達它可以運載什麼東西,但沒有暗示其可以被用作載客取酬,而且乘客亦不一定要支付車資才被稱為「乘客」。此外,即使「客貨車」的法定名稱被修改,有關營辦商亦未必會改變他們的實際運作安排及仍可以稱呼這些車輛為「客貨車」。因此,運輸署認為令市民更加清楚「客貨車」的功能角色較修改它的法定名稱更為有效。因此,運輸署認為未有需要修改「客貨車」的法定名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