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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735 不成立

延誤通知投訴人關於該署在租戶服刑期間收回公屋單位的政策,以致他白白繳付了公屋租金

政府覆文 · 年報2008 · 第 22 頁

背景

60. 投訴人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獄中服刑 他聲稱從二零零四年八月起已被覊留 。由於他是有關公屋單位的租約內唯一認可居民,而又因入獄超過三個月而暫時不能在單位居住,為了善用公屋資源,房屋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致函投訴人,並根據房屋政策建議他自願騰空及退還公屋單位。房屋署承諾在投訴人退還單位後,會向他簽發「保證書」,保證日後在他有住屋需要及符合當時的申請資格時,再編配公屋單位給他。

61. 投訴人認為房屋署在其入獄「二十二個月」後才通知他要收回其單位,是行政失當,令他枉付了租金。

申訴專員的觀察

62. 「保證書」的申請實屬自願性質,房屋署沒有規定暫時不能在公屋單位居住的人士 包括服刑人士 必須交回單位。

63. 房屋署知悉投訴人的刑期後,曾數次派員與其屬內地人士的妻子聯絡,請她代為向其夫建議自願交回單位,但不果。該署於是透過懲教署及致函向投訴人解釋「保證書」政策。由此可見,房屋署的原意是希望投訴人自願交回單位,並沒有強行收樓的意圖。

64. 期間,房屋署以體恤理由,讓沒有公屋戶籍的投訴人妻子一直居於單位,而她亦自願替投訴人繳租,故並不能說是枉付了租金。

65. 雖然根據政策,在投訴人這類情況下,交回單位屬自願性質,但為善用寶貴的公屋資源,房屋署理應盡速直接與戶主聯絡,游說他接受「保證書」的安排,以免單位長期空置。

66.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的投訴點不成立,但房屋署職員在處理個案的過程中,另有失當之處。

當局的回應

67. 房屋署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房屋署已向前線職員發出指引,提醒他們當遇上類似情況時,應從速主動聯絡刑期較長的獨居戶主,游說他們以「保證書」的方式交回單位; (b) 房屋署在致函事涉戶主時,會詳細闡釋「保證書」政策的理念,讓其安心交回單位;以及(c) 房屋署已經與懲教署商討,設立一套由懲教署向長期服刑人士查詢他們是否公屋單位獨居人士的機制。然而,由於《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所限,除非獄中戶主就其個人或家庭問題,主動要求懲教署提供協助,否則,懲教署職員不能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個人資料轉告他人,懲教署和房屋署面對實際的困難,因而未能設立有關機制。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