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06/1534 成立

延誤處理一宗關於僭建物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9 頁

詳細內容

14. 投訴人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向屋宇署投訴在甲天台及乙天台有僭建物。投訴人後來發現有關僭建物仍未清拆,遂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九日致電政府熱線1823投訴,期後向申訴專員投訴。 甲天台

15. 屋宇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就甲天台的僭建物發出法定命令,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信。在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接獲上述投訴後,屋宇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展開行動檢控有關業主未有履行法定命令。該業主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被法庭定罪。有關僭建物其後被清拆。投訴人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九日再次投訴後,屋宇署發現上址的僭建物被重新搭建,故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再發出清拆命令。期後,該僭建物被業主清拆。 乙天台

16. 就乙天台的僭建物,屋宇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曾發出法定命令。至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接獲上述投訴後,屋宇署視察上址時發現該僭建物仍然存在,遂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發出警告信。不過,由於有關僭建物的外貌與一九九九年發出法定命令時的不同,法律意見建議屋宇署撤銷有關警告信並重新發出清拆命令。新的清拆命令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發出。屋宇署期後繼續跟進個案,並確定有關僭建物已被清拆。由於有關僭建物已被清拆,有關清拆命令遂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被撤銷。

17. 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未有積極跟進於二零零三年和一九九九年發出的法定命令。屋宇署未有採取適時行動以清拆有關的僭建物,只是進行視察和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欠缺有效的執法行動。 至於乙天台,舊的清拆令於二零零五年四月撤銷,而新的清拆令於二零零六年七月才發出。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成立。

18. 屋宇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a) 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就甲天台及乙天台的兩宗個案,屋宇署已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而有關僭建物期後亦被清拆。若該兩個天台日後再有復建僭建物,屋宇署會立刻採取執法行動。 屋宇署會加強打擊僭建物的執法行動,並會加快對不遵從法定命令個案的檢控工作,並對重犯者採取更嚴厲的行動,迅速發命令及啓動檢控程序;及(b) 屋宇署會有效地運用資源,採取措施以遏止僭建物復建的情況,例如每年比較空中攝影圖片,以找出重新搭建的僭建物。屋宇署亦會考慮安排承建商清拆僭建物,並於事後向有關人士收取相關費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