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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46 成立

沒有向投訴人交代關於其兒子被狗咬傷的個案的進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4 頁

詳細內容

投訴人的兒子被狗隻咬傷。其後投訴人曾經數次查詢有關檢控涉案狗主的工作進展。由於證據不足,無法提出檢控,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前線人員遂把有關情況告知投訴人。

2. 投訴人不接納前線人員的答覆,並要求提供漁護署檢控組的電話號碼作進一步查詢。由於個案因證據不足而從無轉交檢控組處理,前線人員認為無須按投訴人的要求把電話號碼相告。投訴人因而向申訴專員投訴漁護署未能回覆有關檢控涉案狗主的工作進展。

3.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漁護署人員沒有提供檢控組的電話號碼,以及其沿用的工作方式,使傷者或其監護人無法得知個案進展和結果,對投訴人而言,等同沒有回覆。故此,就漁護署沒有適當回覆投訴人個案進展和結果的投訴成立。

4. 申訴專員也認為,漁護署人員已適時錄取狗主資料,對咬人狗隻進行觀察,就投訴人對個案的查詢,每次均有回覆。故此,就投訴漁護署沒有向狗主錄取口供,並不成立。

5. 就本個案整體而言,這宗投訴部份成立。

6. 漁護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a) 漁護署已就涉及動物咬人的個案向員工發出清晰指引。在二零零六年九月開始,除了回應個別傷者或其監護人的查詢而回覆外,漁護署在每宗個案調查完結時,把結果以書面回覆傷者或其監護人,以及其他涉事人;及(b) 漁護署已發出指引指示前線人員,在二零零六年十月下旬開始,如遇市民就某事查詢部門辦公室的電話號碼,但該辦公室並非負責處理該事時,固然應向查詢者提供適當指示。惟當查詢者堅持取得其指定的辦公室電話號碼時,亦不應拒絕,免生不必要的事端。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