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36 不成立
沒有核實某項掘路工程是否涉及私人土地,便發出掘路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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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投訴人是某鄉村地段的業權人。他表示前業權人曾將地段圍牆界線向後遷移三呎,騰出空間讓政府為村民修建村路。二零零五年八月,在另一名同村的業權人的要求下,路政署決定將村燈的位置,由提出要求者的土地遷往政府土地。承建商在路政署決定村燈的新位置後,建議從另一盞村燈經政府土地接駁電線,並因應該署行使地政總署授予的權力,獲批准豁免申請掘路許可證。然而,該署職員沒有核實土地業權,不知道其中一段電線雖鋪設於圍牆之外,但仍屬投訴人的土地。投訴人遂提出投訴,指路政署未有確定土地業權便在其土地上進行村燈工程,以及指地政總署沒有核實土地業權便發出掘路許可證。
71. 由於事件是路政署職員疏忽所致,申訴專員認為對路政署的投訴成立。然而,由於沒有接獲路政署提出有關挖掘許可證的申請,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從未就有關工程發出挖掘許可證。因此,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72. 路政署及地政總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投訴人的土地及鄰近政府土地界線的劃定已完成。路政署將繼續與投訴人商討,盡早修復投訴人的土地內的壕坑及將村燈從投訴人的土地移至政府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