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批投訴人的傷殘津貼申請時,錯誤地把他轉介往普通科診所接受失聰程度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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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投訴人父親(申請人)以失聰為理由,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傷殘津貼。申請人獲轉介到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某普通科診所接受評估。一名醫生證明其失聰並建議發放傷殘津貼給他,為期六個月。
74. 在津貼期屆滿前,投訴人要求社署續批傷殘津貼予申請人。 該署再次把申請人轉介到普通科診所接受評估。診所的另一名醫生這次沒有為申請人作評估,改為把他轉介到醫管局轄下專科診所。 該專科診所安排申請人接受聽力測試,日期是津貼期屆滿後逾16個月。
75. 投訴人批評社署與醫管局在續批申請人的傷殘津貼一事上缺乏協調。
76. 傷殘津貼申請人須獲醫生證明為肢體殘障、心智機能有嚴重缺陷或聽覺極度受損,才合資格領取津貼。社署程序手冊訂明,若申請人聲稱聽覺極度受損但從未接受聽力測試,職員必須轉介他到醫管局轄下的耳鼻喉科醫生處接受評估及核證。
77. 經過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醫管局規定所有以聽覺極度受損為理由申請傷殘津貼的人士均須接受適當的聽力測試是合理的做法。因此,單靠普通科診所醫生的評估,又缺乏上述測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聽覺極度受損。
78.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對醫管局的投訴本身不成立。然而,普通科診所首名醫生沒有依循適當程序而發出失聰證明並建議批出傷殘津貼的行為,卻構成行政失當。
79. 至於對社署的投訴,申訴專員認為事涉職員第一次把申請人轉介到普通科診所尚屬情有可原,因為他可能不清楚申請人的病患。然而,社會保障辦事處接受普通科診所醫生,而不是專科醫生的失聰評估,並單憑該次評估而向申請人發放傷殘津貼,明顯違反社署程序手冊的規定。
80. 在第二次轉介時,事涉職員理應十分清楚申請人是以失聰為理由申請續批傷殘津貼,並應把他直接轉介到專科診所進行評估,而不應再轉介到普通科診所。這個錯失的責任不容推卸,因此對社署的投訴成立。
81. 醫管局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提醒轄下醫生有關社署處理就傷殘津貼申請而進行深度失聰評估的既定程序。醫管局亦已特別提醒所有普通科門診診所的醫生,不能在普通科門診診所推薦有關的申請,必須由耳鼻喉專科醫生對申請人進行評估及聽覺測驗後,方可作出推薦。
82. 社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發出指引提醒員工就轉介以深度失聰為理由申請傷殘津貼而涉及醫療評估個案時的正確程序,以避免同類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