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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090 部分成立

沒有阻止非法填泥工程;沒有處理隨之發生的渠務及非法泊車問題;以及沒有通知投訴人事情的進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38 頁

詳細內容

139. 投訴人指地政總署轄下某分區地政處執法不力,未能- (a) 在一個政府土地上阻止非法填泥工程; (b) 處理隨之發生的渠務及非法泊車問題;及(c) 通知投訴人事情的進展。

140. 記錄顯示,當地政處發現上述非法填泥工程時,工程已接近完成。要把土地回復原狀並不可行,因會影響鄰近土地及村屋的穩定性。不過,該處已採取措施防止情況惡化。

141. 事涉土地附近的私人土地已批出作村屋用途,地政處實須定期巡查。由於事涉填泥工程有一定規模,不可能於短時間內完成,該處理應早就發現及阻止有關工程。因此,投訴點(a)部分成立。

142. 填泥工程覆蓋鄰近由另一政府部門管理的斜坡範圍的排水渠。地政處已通知該部門處理排水問題。該處亦曾就此問題進行多次實地視察,並與有關部門聯絡,合力探討改善方案,最終要求毗鄰私人土地的業權人提交地盤平整及渠務工程圖則,以徹底解決問題。因此,投訴點(b)的這一部分不成立。

143. 地政處與投訴人商討後,曾先後三次豎立石柱,以阻止車輛駛進及停泊於填泥地點。然而,由於村長強烈反對,該處容許承建商移走一些石柱。

144. 土木工程拓展署的土力工程處指出,基於土地的穩定性及行人安全問題,上述地點不應停泊車輛。為此,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應立刻加設石柱,阻止車輛駛入,而不是繼續受制於無理的反對。 因此,投訴點(b)的這一部分成立。

145. 地政處與投訴人到現場視察後,曾以書面交代事情進展,並透過電話保持聯絡。其後,該處再與投訴人到現場了解情況,更邀請投訴人出席跨部門會議,商討解決問題的方法。由於地政處確實有向投訴人清楚交代進展,因此投訴點(c)不成立。

146. 整體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147. 地政總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 (a) 地政總署已繼續從土地穩定性、整體排水情況及斜坡維修方面着眼,積極監察有關的地盤平整及渠務工程; (b) 地政總署已檢討釐定巡查先後次序的準則,並於二零零七年二月指示各分區地政處增加巡查次數以便盡早查出該等違例工程; (c) 地政處於二零零七年二月致函投訴人,告知他事情的最新進展,以回應其關注;及(d) 地政處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在事涉地點豎設六支鐵柱及一個政府土地告示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