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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25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某資助學校任意決定更換校服供應商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19 頁

詳細內容

56. 投訴人原為某資助學校(學校)的校服供應商,他指該校沒有遵照教育局有關更換校服供應商的指引,並且要求投訴人免費供應約三百條風紀帶。投訴人就此向教育局投訴,但沒有得到滿意回覆。他認為教育局沒有適當處理他的投訴,只就有關投訴向校方發出書面建議,對校方的違規行為,並無實質跟進的行動,教育局在處理此事上有偏袒校方之嫌,遂向申訴專員提出針對教育局的投訴。

57. 經過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在選購校服事宜上,校方只是擔當中介人的角色,讓家長多一個選擇為子女採購價錢相宜、質素合理,亦符合學校要求的校服。學校並非校服買賣的任何一方,也不是代表家長進行採購,所以在選擇供應商一事上,不需要硬性經投標的途徑進行。

58. 教育局在致投訴人的覆函內,則使用了「定期招標」一詞,此說法可能使投訴人產生誤會,以為校方在轉換供應商的程序上,整體犯了重大錯誤,但教育局卻沒有懲處校方,致使他認為局方偏袒校方,所以才向申訴專員提出對教育局的投訴。

59. 由於校方與指定的供應商絕無「買方」與「賣方」的商業關係,因此,在更換這些供應商一事上,根本無須進行任何招標。事件中,教育局用詞不當,這點教育局宜多加注意。總括而言,從調查過程而言,沒有證據顯示教育局曾不公平地處理投訴人的投訴。

60. 此外,投訴人質疑學校既然已決定更換校服供應商,便不應要求他「捐贈」風紀帶,並強調沒理由要他補貼學生。申訴專員指出,若投訴人認為既然已「捐贈」了風紀帶,學校其後更換校服供應商是罔顧「捐贈」的原有目的,因而感到不滿,如斯的想法及動機,難免令人懷疑投訴人實有向學校提供利益以換取生意之嫌。

61.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裁定這宗投訴不成立。惟認為教育局在處理本個案的過程中,有可改善之處。 在政府覆文中的「教育局」亦指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政府總部架構重組前的「教育統籌局」。

62. 教育局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a) 教育局已提示處理投訴的前線人員對公眾覆函時,用字必須意思清晰準確,以免誤會; (b) 教育局通告內有關在學校經營業務或商業活動的基本原則,如不應強制購買或接受需繳費服務及每年有需要時與業務經營者/供應商商討價格,亦適用於向家長推薦校服供應商的安排。有關通告內容,教育局會不時檢討及在有需要時修訂;及(c) 教育局已向該校再發書面建議如下—(i) 就校服供應商事項而言,要求校方應緊記按照「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指引內所載的規定,在更換供應商前,應先取得教育局的批准; (ii) 就風紀帶採購事項而言,要求校方應緊記按照「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指引內所載有關採購時須索取報價的規定;及(iii)要求校方應緊記按照「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指引內所載有關定期把供應商貨價與市價比較,及與市面產品質素作比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