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泳客存放在某公眾游泳池儲物櫃內的個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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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日,投訴人的女兒在一游泳池借用了一個儲物櫃儲存個人物品。投訴人的女兒在返回更衣室時發現泳池職員在沒有通知她的情況下開啟了她用作儲存個人物品的儲物櫃。 投訴人指稱當時鄰近的儲物櫃都是在借用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被職員開啟了。職員曾解釋表示,因為有泳客忘記了其借用的儲物櫃位置,所以開啟了部份儲物櫃供該泳客辨認。投訴人因而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指控康文署保障泳客存放在公眾游泳池儲物櫃內個人財物的措施不足。
165.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康文署職員未有醒覺到所引用有關儲物櫃的指引內容並不適用於電子密碼鎖儲物櫃,投訴因此成立。
166. 就有關投訴指多於一個儲物櫃被泳池職員打開了一事,申訴專員認為缺乏獨立佐證而不作評論。
167. 康文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 (a) 康文署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向投訴人作出書面致歉; (b) 康文署已就現行儲物櫃的「開櫃」措施,以及如何保障泳池職員及泳客雙方的利益,徵詢了法律意見; (c) 康文署已按照法律意見,修訂了「公眾游泳池儲物櫃的管理指引」。重要內容包括—(i) 職員應按泳客所提供資料判斷借用人確實為儲物櫃的使用者(例如求助泳客報稱儲物櫃內有其手提電話,可致電所報手提電話號碼以作測試),才為其開啟有關儲物櫃; (ii) 在開啟已借用的儲物櫃前,應先透過廣播通知可能受影響的泳客; (iii)按法律意見,該署職員在有足夠理據的情況下,有權開啟正被使用中的儲物櫃; (iv) 員為求助泳客嘗試開啟已借用儲物櫃的次數訂為最多三次;若報稱的三個貯物櫃均非屬於該求助泳客,該名泳客需待泳館中段休息時或當天泳館關閉後,並在所有泳客已取回他們存放在貯物櫃的物品後,再作搜尋;及(v) 已制定儲物櫃使用告示,列明職員只會在確有需要的情況下(例如涉及泳客安全)開啟已借用的儲物櫃; (d) 已清楚指示職員,在泳客等待職員處理事件時,應為求助泳客提供臨時保暖衣物;及(e) 會為泳池更衣室的不同區域加設不同顏色或明顯區別,以加強泳客對其所選擇儲物櫃位置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