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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40 部分成立

沒有先諮詢某屋苑的業主,便批准屋苑商場內的一個店舖改變用途。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36 頁

詳細內容

129. 在處理開設桌球館的申請時,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收到更改總綱圖則所規定的用途的申請。

130. 地政處於二零零四年七月曾向投訴人保證會諮詢所有有關的政府部門,並表示在一般情況下,民政處會適當地搜集當地居民的意見。二零零四年八月,地政處就上述申請諮詢有關部門,而有關部門並沒有表示反對。民政處曾詢問需否諮詢居民的意見,但地政處並無回覆。然後,地政處回覆申請人,表示不反對其申請。

131. 由於地政總署其後修訂了部門指引,地政處遂於二零零五年四月發信提示申請人需就總綱圖則的擬議修訂取得批准,並須繳交補地價和行政費用,以及按照公契的規定取得其他業主的同意。至此,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地政處未經諮詢便批准申請人修改屋苑的總綱圖則。

132. 申訴專員發現地政處在批准有關總綱圖則的修改前,已依照部門指引諮詢有關部門,但地政處並沒有按居民期望透過民政處搜集公眾意見。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個案部分成立。

133. 地政總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