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05/2545 成立

未能解決部分市民佔用某滾軸溜冰場進行其他體育活動的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42 頁

詳細內容

159. 投訴人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某滾軸溜冰場(溜冰場)內經常有人玩單輪單車曲棍球。她曾在八天內到該溜冰場三次,可是每次都有人在場內玩單輪單車曲棍球。雖然她每次都向康文署投訴,但問題依然未解決。

160. 政府綜合電話查詢中心(查詢中心)在接到投訴後,將投訴轉介康文署跟進。康文署職員曾多次到該溜冰場,勸諭玩單輪單車曲棍球的人停止活動。由於他們是在沒有優先使用者使用場地時才玩單輪單車曲棍球。經勸諭後又立即停止活動,並沒有妨礙或騷擾其他使用者,因此該署認為無須檢控他們。康文署隨後實施改善行動,例如,建議該批玩單輪單車曲棍球人士於指定時段申請使用該溜冰場作指定用途。康文署亦已加強巡視該溜冰場,並在附近的告示板當眼處張貼最近三個月的訂場紀綠,以供市民參閱。

161. 申訴專員認為,康文署應檢討康樂場地的管理機制,以及把這類投訴列為非緊急個案的做法。市民若未經批准而在溜冰場內玩單輪單車曲棍球,妨礙他人玩滾軸溜冰,康文署職員應立即採取行動,要求他們離開場地。假如他們拒絕合作或屢勸無效,該署應考慮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之用。

162. 康文署顯然未能解決問題,以致投訴人多次投訴,並且最終更要改往另一溜冰場玩滾軸溜冰。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163. 康文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a) 現時該批單輪單車曲棍球愛好者已依循既定制度申請使用該溜冰場;而在活動進行期間該署亦派出職員巡查及提供協助。現時場地運作暢順,並再沒有爭拗的情況出現; (b) 自該署對場地使用者進行協調及規範化後,場地運作一切正常。若該署再次發現有人違規使用場地並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定必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檢控不合作的人士; (c) 該署已在溜冰場告示板的當眼處,張貼最近三個月的場地借用概況表,並提供場地經理的日間電話號碼及辦公時間以外的聯絡方法,以便市民知悉有關租用情況及在有需要時尋求協助; (d) 該署已與1823政府熱線中心經理聯繫,確保市民在緊急需要時,熱線中心可根據該署提供的緊急聯絡人員名單,聯絡該署人員以便獲得即時協助;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