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05/2190、2005/2213 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兩宗短期租用政府土地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21 頁

詳細內容

63. 二零零四年九月,兩名投訴人(展覽活動籌辦商)分別提出申請,在二零零五年四月和十月,以及二零零五年十月,短期租用一幅政府土地。在同一時間,地政總署決定允許某法定團體在二零零五至二零零七年三年期間的四月及十月,以短期租用方式使用該地。發展局在二零零四年十月回覆該兩名投訴人,表示當局正考慮該幅土地的短期用途,而地政總署將於二零零四年年底或二零零五年年初招標,屆時展覽活動籌辦商可提交標書。

64. 投訴人其後未見政府有任何招標通告,但發現有另一家展覽活動籌辦商(甲公司)在二零零五年四月刋登廣告,預告於同年十月在事涉土地上舉辦展覽活動。

65. 因此,兩名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指發展局對他們的申請處理失當。發展局在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的回覆中表示,地政總署將會邀請提交標書,但沒有表明十月的時段已被佔用。

66. 申訴專員認為發展局其實有足夠機會向投訴人說明申請的結果和實際情況。這是一個明顯的事實。該局實在沒有理由不坦然告知兩名投訴人,他們要求的時段已被佔用。

67. 申訴專員同意發展局不應披露另一名申請人的資料。不過,該局實可在不透露甲公司名稱的情況下,及早告知投訴人其申請的時段已被佔用,而該幅土地亦容許分租。

68. 在這宗個案中,發展局的處理手法實在有違市民對一個公平、公開而且負責任的政府的合理期望。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69. 發展局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a) 發展局已在二零零六年七月發函向投訴人致歉;及(b) 發展局已提醒員工盡早回覆市民的查詢,並提供充分而準確的資料。 在政府覆文中的「發展局」亦指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政府總部架構重組前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