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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775 未載明

政府覆文 · 年報2006 · 第 35 頁

詳細內容

130. 投訴人懷疑其終結單上所示的水錶編號與實際不符。他在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致電電話中心欲就此事作出澄清,但未能接通至該中心的接線員。在接到申訴專員公署就有關投訴的轉介後,水務署在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與投訴人聯絡,然而,投訴人表示其問題已獲解決,該署因而無須採取進一步行動。

131. 因應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水務署已採取下列行動: (a) 該署不斷密切監察電話中心的工作情況,並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把中心的工作重組,以期進一步提高其運作效率。該署亦已詳細檢視客戶服務及發單系統的工作程序,以求簡化及改進有關之程序。有關結果已見示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向申訴專員所提交的監察報告。 據結果顯示,二零零六年二月至四月期間,電話中心的整體表現水平已告提升,較二零零四 零五年度的為高,而與二零零三 零四年度的相若。 (b) 客戶帳務組定期將資料告知電話中心,以便其將有關現行處理各類客戶帳務問題的所需時間轉告客戶。 至於二零零六年二月至四月期間的帳戶服務,工作成績亦與二零零三 零四年度的相若。有關結果已見示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向申訴專員所提交的監察報告。 (c) 該署已檢討電話中心的所需人手,並且以合約制方式招聘了更多的客戶服務員接聽中心熱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