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沒有妥善處理在九龍區三個地點幾乎同時發生的大樹及棚架倒塌事故,結果導致三條主要幹道出現嚴重交通擠塞。
詳細內容
7. 在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中午時分,香港天文台發出黃色暴雨及雷暴警告。是日下午約五時,投訴人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間大型百貨公司前的巴士站,登上巴士前往黃大仙富山邨,但巴士一直緩慢前行,直至晚上九時,他才抵達目的地。期間,投訴人未有接獲任何有關路面交通情況的信息,事後才知悉在九龍區三個地點(包括亞皆老街、太子道東及窩打老道)幾乎同時發生大樹及棚架倒塌事故,結果導致三條主要幹道出現嚴重交通擠塞。
8. 投訴人認為屋宇署、運輸署等部門未能妥善處理事故,才引致嚴重交通擠塞,遂向申訴專員投訴。有關的投訴如下—(a) 運輸署、屋宇署等政府政策局/部門之間相互欠缺溝通,以致未能迅速處理事件; (b) 運輸署轄下的緊急事故交通協調中心(協調中心)未能發揮應有的協調作用;及(c) 運輸署未能適切地向市民發布有關交通擠塞的信息。
9. 申訴專員在接獲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曾細閱由前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為事件特別委任的專責小組(專責小組)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五日公布的《緊急交通事故協調工作專責小組報告》。就投訴點(a),申訴專員認為,對運輸署及屋宇署的投訴部份成立。就投訴點(b),申訴專員認為協調中心未能發揮作用,對運輸署的投訴部份成立。就投訴點(c),申訴專員認為運輸署未能適切地發放交通信息,並認為對運輸署的投訴成立。
10. 申訴專員認為,整體而言,這宗針對屋宇署及運輸署的投訴部份成立。
11. 屋宇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屋宇署已再進一步與警方商討,並得到警方同意,在確定事故涉及屋宇署的情況下,警方盡快通知該署,讓該署可盡快派員處理。
12. 此外,屋宇署已全面檢討有關處理緊急事故的程序,並於二零零五年八月起實施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a) 設立兩個專用傳呼機的電話號碼,供警方和其他政府部門於辦公時間內使用,就涉及屋宇署的緊急事故,經傳呼機向該署通報; (b) 向政府熱線1823(熱線)提供屋宇署高級專業人員的流動電話號碼,讓熱線人員在辦公時間內收到緊急事故的報告後,能直接及快速地與有關的高級專業人員聯絡,加快跟進速度;及(c) 修訂在辦公時間內,派員視察有關樓宇及建築工程的緊急事故的服務承諾時間。在接到緊急事故通報後,屋宇署會立刻派員視察。二零零五年八月開始,屋宇署承諾於接報一小時三十分鐘內、兩小時內及三小時內分別派員視察在市區、新界新市鎮及新界其他地區發生的緊急事故。
13. 運輸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a) 運輸署已聯同相關的政府政策局/部門(包括前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警務處及其他工務部門)檢討了緊急交通及運輸事故的處理程序,並制定了一本「處理緊急交通及運輸事故手冊」(手冊)。此手冊清晰界定了各有關部門擔當的角色、職責及聯絡方法。同時,更清晰列出警方當接獲事故報告時,須即時派員到事故現場調查,並當決定需要封路或擴大封路範圍,或需進行改道安排時,便須通知運輸署,以便協調中心進行相關的協調及聯絡工作。現時警方在香港、九龍及新界的控制中心,在事故發生時均會透過直線電話通知協調中心。協調中心在接獲警方通知後便會即時跟進事故; (b) 手冊已清晰列明當協調中心接獲事故通知後,運輸署當值人員須聯絡相關部門的第一聯絡點派員跟進。若在指定時間內,未能與有關部門的第一聯絡點聯系上,協調中心便會立刻聯絡該部門指定的高級管理層人員,以確保有關事故會得到有關部門的跟進; (c) 當遇有事故嚴重影響交通時,協調中心除與各公共交通機構協調臨時服務改動措施外,亦會與警方協調道路上的交通管理。在有需要時更會要求警方協助在外圍地區堵截車輛及安排駕駛人士繞過事故現場,以避免「車龍」延長及加劇交通擠塞; (d) 現時,協調中心在接獲事故通知後,會在短時間內發放交通消息。若發生嚴重事故並有可能影響廣泛地區的交通時,協調中心會在發放的交通訊息內容中,報導事故周邊地區的交通情況,例如在各主要交通幹道的「龍尾」位置。 除了道路交通外,協調中心及運輸署發言人更會提供公共運輸服務的最新資料。上述安排能有效地把車流及人流分散到其他道路及公共運輸網絡上,減少事故發生對道路交通的影響; (e) 現時,若在事態緊急及有可能嚴重影響道路交通或公共運輸服務的情況下,協調中心會要求電子傳媒,例如電台及電視台,以「特別交通消息」的形式發布交通訊息。具體的安排是在定時的交通消息報導時段之間加插播放特別交通消息及運輸署的呼籲。同時,運輸署亦會要求有線電視利用新聞節目中的游走字幕,公布最新的交通消息,以方便市民接收及時的訊息,及減少駕駛人士及市民因錯過一次的交通消息報導而被困於「受影響地區」的機會; (f) 運輸署已考慮在警方的協助下,在「車龍」沿線以擴音器向駕駛人士、巴士乘客及在路上候車市民通報事故的建議。現時負責應付緊急情況的警車均配備廣播系統及有既定的程序運用警車上的廣播系統向市民發放消息。當遇上大型事故時,警方亦會根據當時情況,在適當的位置安排配備有手提式擴音器的警員以執行人群管理工作。主要的公共運輸營辦商亦會協助在相關的公共運輸交滙處向市民發放有關緊急服務的通知。 另外,運輸署在事故期間會透過不同渠道(包括電子傳媒、流動電話及傳呼公司、政府電話熱線查詢中心、巴士總站的資訊顯示屏、隧道內的廣播及運輸署的網頁等),向市民提供即時的交通訊息。同時,運輸署的發言人亦會透過電台及電視台向市民提供最新的交通擠塞情況及替代路線; (g) 運輸署已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及地產發展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於其主要的購物商場、辦公室大樓和住宅大廈,以及大型電視屏幕發放有關交通訊息。直到目前為止,有一間公司答允協助發放有關的訊息。運輸署會繼續要求其他機構協助發放有關的交通事故訊息; (h) 運輸署在擬定手冊時,經已與各部門訂立檢討機制。具體安排是在制定該手冊後六個月,運輸署會與處理緊急交通事故的相關部門,檢討及更新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在其後每十二個月,運輸署亦會與相關部門進行檢討/更新事故的處理程序;及(i) 運輸署與路政署已完成有關在適當距離以「可移動混凝土護欄」作為路中央分隔欄,用以配合臨時交通改道的研究。 安裝有關護欄作為路中央分隔欄的工程,已於兩個試點完成,並確定了其技術上的可行性。運輸署及路政署將於適當的道路位置安裝該種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