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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41、005/1043、005/1909 成立

(房屋署 、 (地政總署 、 (規劃署 :推卸責任及延誤處理違例搭建物。

政府覆文 · 年報2006 · 第 18 頁

詳細內容

53. 投訴人指房屋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署互相推諉,延誤處理關於在其屋苑毗鄰地段(「地段」)內,對屋苑保安構成威脅的違例搭建物的投訴。

54. 投訴人曾去信規劃署及地政總署轄下某分區地政處,要求對上述僭建物採取行動。兩部門隨即通知房屋署,因為房屋署才是負責清拆在已批租土地上僭建物的部門。

55. 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准的規劃申請,事涉地段部分土地可用作經營臨時五金店。而根據「分區計劃大綱圖」,有關的僭建物本身不算是「違例發展」,但在該處存放建築材料則屬違例。規劃署已按照《城市規劃條例》對違例事項採取管制行動並發出警告。

56. 然而,由於房屋署及地政總署因等待地段業權人/使用人向城規會申請更改土地用途或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並沒有對僭建物採取任何行動,事件遂拖延近兩年。

57. 房屋署解釋,地段的業權人/使用人曾先後三次向城規會申請更改土地用途,並兩次要求覆核申請。此外,地政總署亦曾表示會考慮批出短期豁免書。因此,房屋署沒有發出任何通告,訂明清拆的限期,並稱要等待城規會和地政總署的最終決定,才能夠採取行動。

58. 地政總署解釋當該署仍在處理該短期豁免書的申請時,竟發現在該地段上搭建了一座大型類似工廠的構築物,其面積及用途均與城規會所批准的不符。該分區地政處遂將個案轉介規劃署及房署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否決該短期豁免書的申請。地政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就該地段的違例僭建物所作出的投訴。有關投訴已轉介有關部門跟進。

59. 根據地政署的資料,該地段業權人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提交新的規劃申請,但遭否決。該業權人遂要求覆檢,不過再遭否決。地政處亦將此個案列入「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登記冊」。

60. 申訴專員不接受房屋署的解釋,因為當中至少有兩段較長的期間,事涉業權人/使用人並沒有提交任何豁免書或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請。房屋署沒有理由不着手處理有關個案。因此,對房屋署的投訴成立。

61. 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可在該兩段期間採取行動。該署把個案列入「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登記冊」,只是意圖拖延採取行動而已。因此,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

62. 房屋署及地政總署大致上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就此個案作出以下回應: (a) 房屋署一直有與地政總署及規劃署保持緊密聯絡,並沒有將處理問題的責任推卸給其他政府部門,但承認在處理有關事件時是有延誤,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方面亦有不足之處。 自二零零五年八月開始,房屋署和地政總署的高層管理人員展開經常性會議,以加強雙方協調,並在不同期間進行了聯合清拆行動。至二零零六年一月,該違例搭建物部分已被清拆,而地政總署亦考慮將所餘部分規範化。 (b) 在二零零六年年四月一日寮屋管制職務全面移交地政總署負責前,房屋署已遵照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與其他部門加強溝通及協調,檢討及適當修訂指引,從而令日後處理類似個案及採取相應行動時,更有效率。隨着寮屋管制職務全面移交地政總署後,該署已落實相關的程序指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