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65 不成立
在處理一宗食肆轉讓牌照的申請時行政失當,以及沒有跟進有關無牌食肆的舉報。
詳細內容
28. 投訴人購入一間食肆的設備,並獲食環署批准承讓該處所的食肆牌照。然而,由於業主拒絕把該處所租與投訴人,食肆無法營業。食環署警告投訴人,若食肆未能在六個月內復業,其牌照便會被取消。其後,投訴人發現有人在該處所無牌經營食肆。他遂多次向食環署舉報,但該署並沒有採取執法行動。
29. 投訴人就下列各點向申訴專員投訴: (a) 食環署在批准有關牌照轉讓予投訴人前,未有確認他是否擁有或有權使用該處所;以及(b) 食環署未有就投訴人舉報有人在該處所無牌經營食物業採取合適的執法行動。
30.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在申請承讓有關牌照前,有責任確保自己擁有或有權使用該食肆處所。食環署是按照有關法例及現時政策行事,並無失職之處。因此, a)項投訴不成立。
31. 食環署表示該署已因應投訴採取了適當的行動。然而,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一直只把蒐證工作着眼於投訴人有否在該處所營業,以及應否取消投訴人的牌照,而非針對是否有人在該處所非法經營。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未有適當回應投訴人有關非法經營食肆的舉報,故 b)項投訴成立。
32. 食環署已經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就非持牌人經營持牌處所的情況進行詳細檢討,以及為處理有關問題發出適當的指引。針對下列問題的指引已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初制訂和實施,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對指引再作修訂: (a) 食環署已加快處理程序,一旦發現食物業處所長期暫停經營/停業,會向持牌人發出擬取消牌照通知書,警告持牌人除非在警告信發出後十天內復業,或能提供合理解釋,否則牌照將會被取消; (b) 倘食物業的經營者並非持牌人,且未取得持牌人的同意,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