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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7 未載明

拖延替投訴人辦理兩宗索償案件,以及自二零零零年十月至二零零四年十月一直沒有通知他有關申索的進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6 · 第 25 頁

詳細內容

92. 投訴人於一九九六年提出兩宗法律援助 「法援」 申請,以入稟法院追討兩項賠償。一九九七年,法援署批出法援,並委派 A律師辦理兩宗案件。

93. 投訴人聲稱,曾於二零零零年十月至二零零二年六期間多次嘗試致電 A律師,欲查詢案件進度及通知更改地址,但 A律師一直沒有回覆。法援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才通知他等候約見,而直至同年十月始安排 B律師跟他會面。投訴人不滿法援署四年來沒有向他交代處理案件的情況,而兩宗案件亦一直沒有進展。

94. 投訴人兩宗申索的法律程序分別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及一九九八年二月展開。在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零年十月期間,法援署曾就有關案件 15次發信給投訴人,但他甚少回覆。 律師亦曾在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九月及二零零零年十月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期間,多次嘗試致電聯絡投訴人,但每次均無人接聽。其間, 律師曾向上司匯報有關案件的情況。然而,法援署並沒有 A律師致電投訴人及其向上司匯報的書面記錄。由於投訴人未有給予任何指示,法援署不能就有關案件採取任何行動。儘管法援署與投訴人失去聯絡,但考慮到投訴人申索賠償的勝訴機會及所涉的訟費,法援署決定不撤銷投訴人的法律援助證書。

95. 直至二零零四年一月,法援署終於成功透過電話聯絡投訴人,並於同日發信給他,要求他聯絡 A律師。然而,投訴人並沒有回覆。 律師曾在二零零四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嘗試致電投訴人。 二零零四年七月,法援署作出新工作安排,把該兩宗案件轉交署內另一名律師 “B律師 )處理。 律師於二零零四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多次致電投訴人,終於在二零零四年十月五日找到他,並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與他會面。

96. 至於投訴人的更改地址通知,法援署在二零零四年十月才收到。

97. 二零零五年一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申訴專員認為 A律師沒有積極聯絡投訴人,而投訴人亦對本身的案件漠不關心。對於這次延誤辦理申索案件,兩方均有責任。

98. 法援署署長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因此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內務通告.. (a) 訓示職員必須在個案檔案內詳細記錄所採取的跟進行動,以便日後翻查之用;以及(b) 提醒他們必須向法援受助人交代案件進展,若多次致電法援受助人不果,便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與他們聯絡。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