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批一項鳥獸展 臨時許可證的申請時處理失當,以及職員態度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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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貓會的代表投訴漁護署沒有妥善處理該會申請鳥獸展覽臨時許可證的事宜。投訴人在籌辦貓隻展 期間,得知漁護署職員曾聯絡其贊助人,指該會未為展 申請許可證。投訴人於是致電漁護署,但接聽電話的職員態度惡劣,而且未能解釋為何聯絡該贊助人而不聯絡該會,令該會與贊助人之間的關係受到影響。
2. 投訴人最終遞交了許可證申請表,然而漁護署用了十多天時間,在展覽舉行之前一天才發出許可證。據稱是要就需否申請許可證徵詢法律意見。投訴人指漁護署拖延簽發許可證。此外,投訴人指在展覽舉行當天,該署職員未獲授權便到場視察,造成騷擾。
3. 申訴專員指出任何人舉辦不超過一個月的鳥獸展覽,而展覽又招待公眾人士繳費入場,必須向漁護署申請臨時許可證。由於漁護署收到投訴,指有關展覽沒有申請許可證,漁護署有責任調查有關展覽活動是否需要許可證。由於時間緊迫,該署職員又無法聯絡到投訴人,於是便聯絡展覽的贊助人 其姓名印於展覽單張上 。申訴專員認為漁護署無意損害投訴人與贊助人之間的關係。事實上,該署已向投訴人道歉,並表示願意致函該贊助人澄清事件。但投訴人沒有回應。漁護署就有關法例引起的不同詮釋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是恰當的。漁護署在收到法律意見後,已在兩天之內發出許可證,可見該署沒有拖延處理申請。申訴專員亦認為,漁護署職員到展覽場地巡視已申領許可證的活動,確保活動遵守訂明的條例是恰當的。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4. 漁護署接受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了以下措施: (a) 漁護署自二零零六年一月起已經改善保存記錄和存檔工作。所有職員已被提醒應因應情況在文件檔案 錄事上登錄其簽名、姓名、職銜和日期,並會安排抽檢記錄,以確保有關檔案確已妥善保存。 (b) 漁護署已於二零零五年七月發布建議檢查工作程序指引。檢查期間參照標準檢查表格亦已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起採用。 (c) 漁護署在通知申請人領取臨時展覽許可證的函件中,已表明其展覽須經漁護署人員檢查,並將有關規定納入發牌條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