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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854 不成立

在投訴人被拘留於精神病治療中心期間,沒有妥善為他處理繳付公屋租金事宜,以及無理收回他的公屋單位。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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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投訴人原獨居於一個公共屋邨單位(單位),並申領了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包括租金津貼。二零零四年五月,他因犯法而被判拘留於精神病治療中心,直至同年九月獲釋。 投訴人的單位由二零零四年四月起欠繳租金,房署遂於

246.二零零四年六月底發出「遷出通知書」,準備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底終止租約。當房署知悉投訴人在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遂於二零零四年七月派職員往中心與投訴人接觸,及後投訴人填交一份委託書,委托房署向社會福利署(社署)收取綜援租金津貼。但社署只向房署繳付了六月和七月兩個月的租金,因爲該署已於較早前將四月及五月份的租金津貼轉帳給投訴人,故社署拒絕再次為他繳付同一時期的租金。

247. 至二零零四年七月底,投訴人仍欠繳兩個月租金,房署原訂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初收回單位。不過,投訴人聲稱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初已提出上訴,房署於是延執行收回單位行動以待澄清事件。房署職員並繼續努力向投訴人追討欠租及租值補償金,但並不成功。當投訴人於二零零四年九月自精神病治療中心獲釋及清繳欠租及租值補償金後,房署於二零零四年十月重批租約給投訴人。 申訴專員指出投訴人在收到租金津貼後並沒有依時繳交

248.租金,是導致房署終止租約的主因。而社署為投訴人只繳付兩個月(六、七月)而非四個月的租金,是因為投訴人早已獲發其中兩個月(即四、五月)的租金津貼,但卻沒有向房署繳交租金。社署不重複發放租金津貼是絕對正確的。另一方面,房署則已盡了其作為委託人的責任,代投訴人向社署收取租金津貼,以繳付欠租。當知悉投訴人已收取了社署的租金津貼,但仍拒絕繳清欠租時,房署決定終止租約,正是理所當然。事實上,房署並無收回單位。該署於投訴人獲釋及繳清欠租後,最終重批租約給投訴人。

249. 申訴專員認為此宗投訴並不成立。 然而,申訴專員觀察到投訴人授權房署代向社署收取租

250.金津貼,所需填寫的委託機構代領款項書(委託書)上並無清楚列明是項委託的有效期,以致房署與社署對此有不同的理解。 房署及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制訂一份新的委託

251.書,並註明有效日期。新的委託書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起開始使用,兩署亦已就有關執行細節向前線員工發出指引。 九廣鐵路公司(九鐵)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