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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685 部分成立

職員擅自進入私人物業;以及 b)延誤處理有關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06 · 第 10 頁

詳細內容

19. 投訴人指食環署一名職員沒有預先通知,便擅自進入他的村屋並盜取財物;而事涉職員的上司亦拖延處理他就此事提出的投訴。

20. 二零零四年八月,食環署接到七宗舉報,指投訴人的村屋存放着腐肉、死魚、死蝦及垃圾等,環境衞生非常惡劣,而且發出臭味。食環署職員前往調查,但無法進入投訴人的村屋,於是在隔鄰村屋爬上梯子視察投訴人村屋後院的情況。在確定舉報的情況屬實後,職員在大門鐵閘貼上通告,請投訴人與食環署聯絡。

21. 投訴人一直沒有聯絡食環署,而該名職員其後數次前往村屋時又無人應門。食環署決定引用法例賦予的權力進入村屋,以確定村屋是否被非法用作食品加工場,以及清理垃圾,之後再向村屋佔用人追討費用。

22. 食環署職員及清潔工人最後由鄰屋攀牆,進入投訴人村屋的後院,把腐爛的豬頭、滿載蛆蟲的箱、死蝦、盛滿污穢物的桶和其他垃圾搬走,然後運往垃圾站棄置。兩名鄰居亦在場目睹清理過程。

23. 投訴人其後指食環署職員非法進入他的村屋。他聲稱上述物品是他布置的 風水陣 ,豬頭的口內更有一枚玉墜,故要求食環署賠償財物損失。他表示已向警方報案,指食環署職員擅闖民居盜竊。 然而,警方調查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並把個案終結。

24. 食環署後來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第 132章,附屬法例 BK)檢控投訴人沒有最少每 24小時清理住戶廢物一次。投訴人被定罪及罰款。

25. 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職員事前沒有張貼具法律效力的「擬進入處所通知書」或申請手令,便進入投訴人的村屋清理有關物品,因此, a)項投訴部分成立。

26. 而事涉職員的上司在收到投訴後,已隨即作出內部轉介,署方其後每月均再給投訴人簡覆,可見食環署沒有拖延處理投訴,故 b)項投訴不成立。

27. 食環署考慮申訴專員的建議後,已修訂《環境衞生服務工作守則》,及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 食環署已修訂及新增指引,給予前線職員更清晰的指示,以確保有嚴重環境衞生事故時,處理得宜。新增指引包括指示前線職員在逼切的情況下,如未能確定處所佔用人以進入事涉私人處所進行調查及清除妨擾時,必須考慮向法庭申請手令,以進入該處所; (b) 食環署已指示屬下人員在處理可能嚴重妨擾公眾衞生的事件時,須果斷和迅速行事; (c) 食環署已修訂指引,指示前線職員必須盡快定時呈交巡查報告予主管審核,直至妨擾調查完結為止,修訂指引並涵蓋有關的監察制度;以及(d) 環署深入考慮了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132章 ),以阻嚇蓄意造成滋擾,影響環境衞生的人的建議。然而,食環署認為現行的《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足以涵蓋所有有關衞生妨擾問題以及其處理方法,包括賦予權力進入私人處所執行行動。無論事件是蓄意造成與否,現行法例加上清晰的指引,已足以達到迅速處理妨擾事故的目標。食環署相信當前線執法人員執行經修訂的工作指引後,應可有效處理同類問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