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04/3055 部分成立

未能迅速把屋邨商場鋪位再次推出招標;以及沒有回覆投訴人的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64 頁

詳細內容

投訴人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及二零零三年九月競投租

234.用房署轄下某屋邨的A舖位及B 舖位,但均不成功。其後,兩個舖位的中標者俱沒有承租;可是,房屋署逾半年後才把舖位再次推出招標。於二零零四年五月,投訴人亦在C舖位的競投中落敗。由於兩個月後仍未見新店開業,他遂向房署一名高級房屋事務經理查詢,但一直沒有收到回覆。 A 舖位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及二零零三年一月兩度因中標

235.者的支票不能兌現而無法租出。關於支票不能兌現的問題,申訴專員認爲,房署應要求投標者提交銀行本票或現金作為保證金,以免除風險。 有關B舖位,房署沒有嚴格執行《投標普通章程》(章程)的規定,於二零零三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多番容許 B 舖位的中標者延遲簽約,直到二零零四年二月決定沒收其保證金。B鋪位重新招標後不久,該署即因一租戶反對而取消招標,可見事前沒有周詳考慮,令舖位長時間空置。

237. 在C鋪位的中標者於二零零四年被取消資格後,房署應隨即邀請次高價的投標者承租,而不應再另行招標。 綜觀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第一部分的投訴成立。

238.

239. 在處理投訴人的查詢方面,有關高級房屋事務經理於二零零四年七月接到投訴人的查詢後不久被調職,但他已告訴接任職員跟進。該職員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初會致電投訴人,而且在收到其兩份書面查詢後亦已回覆。因此,第二部分的投訴不成立。 整體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40.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房署已落實下述措施:

241. (a)房署已向職員發出指引,嚴格執行章程中有關沒收投標按金的規定; (b) 房署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修改章程的規定如下:「⋯⋯倘若投標者基於任何理由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出席會晤或簽立租約,整筆按金即作為算定損害賠償而非罰款遭絕對沒收,不再另行通知。⋯⋯」;以及(c)房署已檢討招標程序,並重新訂定工作流程以減省處理時間。

242. 房署知悉有關只接納銀行本票或現金作為保證金的建議,是涉及房署「創業中心」的「即時競出租金投標」,而「創業中心」已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停止運作。

243. 有關中標者被取消資格或沒有簽署租約,考慮由次高價的投標者承租舖位的建議,房署指出,一般而言,由兌現出價最高投標者的銀行支票或本票至實際與其簽定租約相距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房署需約見中標者,查証及核實有關文件後才能簽定租約。整個過程需時一至兩個月;至於快將落成的商場,則可能由於惡劣天氣、工程承建商的延誤等原因,使上述時間延長達六個月之久。如中標者因任何理由最終放棄簽署租約或被取消資格,一般已逾時數月。房署認為在此情況下自動邀約第二高標者簽約並不洽當,理由如下: (a)在此期間,市場環境可能已經改變,租金估值亦可能過時,自動邀約第二高標者簽約,未必對房署最爲有利; (b)此舉可能被其他未成功投標者視作不公平,認為房署剝奪了他們重新競投該舖位的機會;及(c)此舉可能誘發“串通投標(圍標)”問題,使不法之徒有機可乘。

244. 基於上述原因,房署認爲重新招標是較恰當的處理方法,並已告知申訴專員上述考慮因素。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