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應投訴人的要求,妥善安排他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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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投訴人為內地人士,他於二零零三年五月至二零零四年八月期間,在本地的監獄服刑。二零零三年五月,投訴人開始感到下頜痛楚,並察覺下唇左下方長出肉瘤。他遂於六月底於獄中的醫院 由衞生署管轄 求診,並要求醫生安排專科診治,惟未獲接納。由於投訴人的肉瘤其後不斷長大,並有間歇性痛楚,他最終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獲獄中的醫生轉介專科診治。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他獲安排前往收押所接受醫管局的外派專科醫生診治。該名專科醫生為投訴人檢查後,轉介他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往其隸屬的甲醫院外科部接受進一步治療。
46.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投訴人如期被送到甲醫院外科診所接受治療。經檢查後,主診醫生認為,他需接受一項非緊急小手術,切除下頜的肉瘤。由於醫院並無羈留設施,醫生認為把投訴人所戴的手扣除掉以進行手術,可能引起保安問題。因此,院方在考慮到該項手術的非急切性、醫院的設施和保安問題後,決定不即時進行手術。
47. 其後,投訴人經懲教署轉介往設有羈留設施的乙醫院,而院方根據他的非緊急病情及該院的輪候準則,安排他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接受診治。可是,投訴人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刑滿出獄及返回內地。
48. 投訴人指稱 - (a) 不滿監獄職員延誤安排專科診治;及(b) 甲醫院以病歷有錯誤為理由而需押後進行手術,他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日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醫院管理局就有關指稱向專員提供以下的進一步資料.. (i) 投訴人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首次於甲醫院接受診治,院方並無他的任何病歷,故此當日院方並沒有發生投訴人病歷紀錄有錯誤的情況。 (ii) 專科醫生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為投訴人的轉介,是為求盡快替他作進一步診治及進行手術;然而,院方會否即時為他進行手術,仍須由主診醫生考慮及判斷,考慮的因素包括進一步診斷的結果、手術的急切性和醫院的設施等。 (iii) 專科醫生是基於投訴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為投訴人安排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的約期。雖然當日甲醫院沒有為他進行手術,但是次覆診能讓他多獲一次評估,以確定他的情況屬非緊急,亦可令他更放心。醫管局認為不能以非醫療專業見解或表面上對病人造成不便的觀點,而忽略醫生在醫療上的考慮,並據此作出醫管局有行政失當的推論。
49. 有關 a)項指稱,申訴專員認為懲教署只是依照主診醫生的指示安排投訴人接受治療,並無行政失當。
50. 至於 b)項指稱,申訴專員經考慮醫管局提供的資料及回應後,認為該名專科醫生理應清楚甲醫院並無羈留設施,不論進一步評估的結果為何,亦不能為投訴人進行非緊急小手術。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指稱部分成立,並建議醫管局總辦事處檢討有關轉介安排。儘管如此,申訴專員亦得悉縱使專科醫生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已把投訴人直接轉介往設有羈留設施的醫院,投訴人也來不及在二零零四年八月出獄前獲得該院安排手術。
51. 申訴專員得悉,甲醫院已因應本個案作出檢討,並改善轉介可能需要非緊急小手術的犯人的安排。專員並認為,醫管局亦應把有關安排伸延至懲教署所有院所的服刑人士,以免類似本個案的情況在其他院所發生。
52. 經考慮有關個案及申訴專員的建議後,醫管局外科專科委員會已就轉介服刑人士往醫院接受手術的程序制定指引,以供各公立醫院外科部門參照: (a) 在考慮應否轉介病人到有羈留設施的醫院時,首要的考慮因素是病人治療的連貫性。 (b) 在下列情況下,醫院應考慮將服刑人士轉介附設羈留設施的醫院: (i) 病人情況需要住院以接受治療; (ii) 羈留病房能夠向病人提供所需的護理水平;以及(iii) 病人的治療質素不會因治理連貫性受阻而受到顯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