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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42 不成立

沒有妥善跟進一宗詐騙租金津貼的舉報;以及職員態度惡劣。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91 頁

詳細內容

341. 投訴人把物業租予 A 先生,但在八個月後,A先生再沒有繳交租金。投訴人曾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追討欠租,獲得勝訴。 爲協助社署調查 A 先生有否欺詐綜援租金津貼,投訴人向該署提供租約影印本。她又要求社署職員把A先生的租金津貼交給她,以抵銷所欠租金,但遭拒絕。她於是投訴社署沒有探取行動處理她的舉報,而且繼續向 A先生發放租金津貼。

342.社署的社會保障辦事處在接到這宗舉報後,已把個案轉交該署詐騙案調查隊跟進。在未有足夠證據證明 A 先生詐騙綜援之前,該署仍須繼續發放租金津貼給他。 申訴專員認為,社署已迅速採取行動,把個案轉交詐騙

343.案調查隊跟進。社署職員基於保障私隱的原因,不向投訴人透露調查的詳情,是合理的做法。至於追討欠租,則是業主(投訴人)與租客(A 先生)之間的民事糾紛,社署不介入是正確的。投訴人應透過民事程序追討欠租,絕不能要求社署把 A先生的租金津貼交給她。因此,第一部分的投訴不成立。 投訴人亦指出社署職員的態度惡劣,要她等候數小時。

344.該署職員卻聲稱曾經呼傳她,但她沒有回應。

345. 雖然沒有客觀證據證明社署職員曾呼傳投訴人,但由於投訴人沒有預約,該署職員在會見所有已預約的市民後才接見投訴人,是公平和合理的。申訴專員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社署職員態度惡劣。因此,第二部分的投訴不成立。 總括而言,這宗投訴不成立。

346.社署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落實下列措施;

347. (a)社署已提醒前線工作人員要經常以禮待人,避免與市民對立;以及(b)社會亦已推薦其前線工作人員參加與顧客服務相關課程,提升員工的服務質素。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