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探取行動,制止某區的居民在公眾地方晾曬衣物,影響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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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投訴人每天行經某行人通道,該處樹木夾道,環境優美。 可惜,樹上和通道梯級的欄杆上經常掛滿衣物,破壞景致,有礙觀瞻。投訴人曾向房屋署、路政署及食環署投訴,但他們均表示「不屬其管轄範圍」。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則表示問題需要多個政府部門合力處理。
101.地政總署、民政總署、食環署、路政署、運輸署、建築署及警務處曾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中舉行跨部門會議,就街道管理的「灰色地帶」進行商討,包括市民在公眾地方晾曬衣物的問題。與會者均重申,所代表的部門未獲授權處理此問題。 會議同意在路政署取得法律意見之前,如部門多次接到有關同一地區的投訴,可向該區的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反映,由民政處勸諭區內居民合作。
102.隨後,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這宗投訴涉及六個政府部門:民政總署、食環署、地政總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路政署及運輸署。
103.申訴專員認為,民政總署轄下的分區民政處在事件中恰如其分地積極協調各有關部門,致力解決地區性的問題。因此對該署的投訴不成立。
104.其他五個部門,即地政總署、食環署、康文署、路政署及運輸署,聲稱本身未獲法例授權,清理晾曬在公眾地方的衣物。申訴專員認為五署均不願獨力承擔或帶頭解決問題。故此,對這五個部門而言,這宗投訴成立。 申訴專員建議政府內部應達成協議,指派一個部門肩負
105.起帶頭責任,以便在日常巡查時清理晾曬的衣物;此外,政府亦應徵詢法律意見,以便該五個部門獲得授權,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執法行動,清理在公眾地方晾曬的衣物。當局或需修訂有關法例。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政務司司長已責成民政總署全面檢
106.討如何處理有關問題。該檢討已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完成。檢討報告已提交申訴專員。檢討結果包括: (a)根據法律意見,現行的成文法內並沒有條文授權當局即時處理於公眾地方晾曬衣物的問題,但是各部門可運用普通法所賦予的權力,消除在其土地及處所內對公眾有影響的滋擾,例如在公眾地方晾曬的衣物; (b)有關部門在釐清其權責的前提下各自在其管轄範圍內處理晾曬的衣物,並輔以公眾教育;以及(c)如果晾曬黑點並非由單一部門管轄,或區內的晾曬問題特別嚴重,當區民政事務專員亦會統籌聯合清理行動。 檢討結果並不建議訂立新法例,以禁止在公眾地方晾曬
107.衣物。雖然在公眾地方晾曬衣物或會影響居住環境的景致,但將於公眾地方晾曬衣物列為刑事罪行,會過於嚴苛。另外,經考慮執法權限、資源運用及人手安排等因素後,認為由單一部門全權負責晾曬衣物問題並不可行。 根據民政總署的檢討,相關部門同意分工如下:
108. (a)康文署— 負責清理公園及路旁休憩地方的樹木上的衣物; (b)地政總署— 負責清理該署轄下空置政府地的圍網上的衣物; (c) 房屋署— 由於大部分的晾曬黑點在公共屋邨附近,該署會參與屋邨周遭的清理行動; (d)路政署— 若有需要,改建街道設施(例如路旁欄杆),防止晾曬,並參與清理欄杆的行動;以及(e)食環署— 提供收集箱擺放被清理的衣物,及移走無人認領的衣物。 申訴專員在收到檢討報告後,已要求提供有關上述檢討
109.工作的跟進情況。當局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向申訴專員提交了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