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投訴人興建兩棟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請,以及處理欠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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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投訴人是A及B兩個地段的業權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他向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申請興建兩棟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除了向地政處提供進一步資料外,他更曾與該處人員一同視察,並聘請專業測量師劃定兩個地段的地界。雖經他多番努力並多次口頭及書面催促,地政處至二零零四年五月仍未能就其申請作出決定。投訴人對該處的延誤感到不滿。 土地註冊處並沒有關於 A地段屬屋宇用地的記錄。投訴
292.人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提供文件,指出A地段有0.02英畝土地可作興建屋宇之用。他其後再與地政處人員前往視察,並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提交擬議平面圖。 由於擬議中的兩棟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均位於A地段,故
293.須從 B地段轉移390平方呎屋宇用地以補不足。不過,根據地政總署的現行政策,屋地的樓面總面積不能轉移到另一幅屋地。在徵詢法律意見後,地政處在一九九九年十月通知投訴人,一旦證實 A地段的屋宇用地只有0.02英畝,則該處不能接納其建議。 二零零零年三月,投訴人應地政處的要求再次提交擬議
294.平面圖。同年四月,地政處就 B地段的發展條件徵詢法律意見,但由於找不到相關檔案或有關 B地段的批地條件資料,故此未能確定 B地段的發展條件。
295.地政處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通知投訴人,鑑於現行政策不容許換地,加上有當地居民反對其建議,因此該處無法進一步處理其申請。地政處其後承諾會研究居民的反對意見,並通知他有關的情況。 二零零四年三月,投訴人去信地政處,投訴處理申請進展緩慢,該處始發現主要檔案不知所絡,須重新建立,但無法肯定該處應否按正常程序,要求民政事務處協助解決當地居民的反對意見。 地政總署曾表示,假如投訴人打算把兩棟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均建於 A地段,他應該申請換地,即先交回該兩個地段給政府,再由政府批出一個新地段。 因此,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回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已跟進如下:
299. (a)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致函投訴人道歉; (b)投訴人和反對人士仍然未能達成協議,以致阻延當局繼續處理這宗個案。據悉他們正商討遷移墓地的開支金額,投訴人亦打算向有關的鄉事委員會求助。 擬議發展的規劃許可已經期滿失效。當局已提醒投訴人爲該項許可辦理續期。 地政處將監察個案的進展;以及(c)地政總署已經提醒地政處人員迅速處理類似個案,並已更新有關的地政處地政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