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549 成立
沒有回覆投訴人的書面查詢。
詳細內容
363.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投訴人(民政事務總署的外判承辦商)在一條水管附近進行渠務改善工程。水務署發現水管損壞,懷疑是投訴人的工程所引致,於是在二零零零年三月發出一張初步繳款單,要求投訴人繳付估計元的修理費。 二零零二年五月,水務署計算出實際的修理費,並指示
364.該署的支出組向投訴人發出繳款單。然而,該署遺漏了發出這張繳款單予投訴人。該署表示由於電腦系統沒有提示職員發出繳款單,該署在事隔兩年後才發現此事,遂於是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向投訴人發出繳款單。
365.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投訴人去信水務署反對繳款,並要求該署回覆。然而,直至五月九日,水務署仍沒有回覆,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投訴。
366.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水務署通知投訴人該署尚在考慮這宗個案,並就延誤了回覆向投訴人致歉。六月三十日,水務署通知投訴人經過詳細調查後,已取消該張繳款單。 水務署承認由於該署內部組別間的誤會,在回覆投訴人
367.方面確有延誤。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水務署已採取下列措施:
368. (a)水務署已檢討有關追討維修受損水務設施的費用的發單程序,並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向員工發出指引,清楚訂明就受損設施發出估計維修費及實際維修費的繳款單的時限。根據該指引,負責處理該等個案的員工須監察處理維修受損設施個案的進度,在適當的時間檢討有關個案。負責的員工須就長期未能解決的個案,向上級滙報及建議解決方案;以及(b)水務署已加強了電腦系統的功能,使電腦能提供報告,協助工作人員監察總結維修受損設施費用的進度,以確保適時發出繳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