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批一宗設置流動電話基站的申請事宜上處理失當,以及沒有妥善處理有關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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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投訴人居所毗鄰的住宅單位被某電訊服務營辦商 「營辦商」租用作設置流動電話基站 「基站」) 。她認為該單位只可用作住宅,並擔心基站幅射及消防安全問題,於是向電訊管理局 「電訊局」及屋宇署投訴,但最終基站仍獲准設立。她不滿有關部門審批不當,互相推卸規管責任。
100. 基站設備只要符合《電訊條例》及電訊局的要求,不致對其他無線電裝置造成干擾,而所產生的「非電離輻射」水平亦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申請便會獲得批准。
101. 電訊局的申請指引規定營辦商須自行向其他部門提出申請,並由各部門獨立審批。然而,基於人手及其他資源限制,電訊局不會就每宗申請進行實地視察或與有關部門進行巡查,也不會要求營辦商提交向其他部門申請審批或豁免的資料。若有任何部門反對建站,電訊局衹會暫停處理申請,但不會拒絕申請。
102. 在本個案中,電訊局曾對有關基站進行技術評估,並在有關單位內兩度進行勘查及測量,證實基站的技術規格及非電離輻射水平符合要求,才批准設站。
103. 申訴專員指出,雖然單位內的電線及電力裝置均為核准設備,並由認可人員安裝,不過,若營辦商沒有同時向屋宇署提交申請,該署便無從審核基站的樓宇結構及走火通道的安全,但電訊局仍會批出申請,這樣的安排顯然不足以保障居民的安全。
104. 再者,申訴專員亦認為,電訊局在不知悉營辦商有否遵守指引或取得其他相關行政當局豁免的情況下,可能批出申請,而電訊局亦沒有說明不遵守指引的後果或相關的懲罰。電訊局的法律意見認為,法庭並不會反對行政當局在考慮申請時參考其他部門的意見,故此,申訴專員對電訊局在這問題上的取態有保留。
105. 申訴專員得出結論,電訊局作為審批基站申請的行政當局,應與相關部門協調。電訊局過於依賴營辦商的自律性及審批程序也許不是萬全之策,沒有充分保障市民。
106. 電訊局接納了申訴專員的建議。該局所作的最新跟進行動茲列於下: (a) 電訊局已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開始實施一項新措施,將流動營辦商在新地點建設基站或在原有地點對基站作出結構性改變的申請,送交相關部門(包括屋宇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署)傳閱。現時各相關部門已得悉各營辦商提交給電訊局的申請。 此外,電訊局與營辦商及相關政府部門亦已進行多輪討論,檢討現有審批安排,包括研究實施「一站式」的流動基站審批安排的可行性。在考慮律政司就有關電訊局是否有權拒絕有關基站申請的法律意見(見下文 c)段)後,電訊局正與相關部門及營辦商進一步聯繫和商討,以期盡快制定改善審批程序的安排。 (b) 上文 a)段提及的檢討,已包括電訊局是否有需要引入「暫准許可」的安排。 (c) 律政司建議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採用行政法原則,研究相關部門的決定與《電訊條例》下的申請是否有關。在考慮有關的法律意見後,電訊局長認為安全規定是考慮審批基站申請時的相關因素,因此電訊局長不會根據《電訊條例》,批准危及人員及結構安全的無線電裝置申請。然而,電訊局長認為原則上,個別部門應負責執行和行使個別法例賦予他們的權力。 (d) 電訊局已落實申訴專員就抽查可疑個案和派人上門視察基站提出的建議。現時,電訊局每星期約有四次在不同地點量度非電離輻射的水平。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電訊局會增加實地視察的次數,以確保營辦商遵從電訊局的規定。 (e) 電訊局將會在審批安排的檢討完成後,修訂發給電訊營辦商的申請指引,提示電訊營辦商務須注意及符合政府打擊違建物的政策及大廈公契的規定。 (f) 電訊局將會在審批安排的檢討完成後,修訂現行指引內,有關電訊營辦商可豁免向屋宇署提交審批的條款。正如上文 a)段所述,電訊局經已實施新措施,將流動營辦商在新地點建設基站或在原有地點對基站作出結構性改變的申請送交相關部門傳閱。這項安排能確保所有相關部門得悉已向電訊局提交的申請。 (g) 電訊局已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向公眾發放有關幅射安全問題的資訊。電訊局已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把與非電離輻射安全有關的指引、獲類型檢定的流動電話清單、相關小冊子及其他宣傳資料,上載至電訊局網頁。同時,電訊局的網站亦已加上世界衞生組織及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的超連結。這兩個網站均有提供電磁輻射對健康影響的最新資訊。 為進一步提高市民對基站安全的認識,由二零零六年五月起,電訊局已把輻射安全納入「電訊服務多面體」宣傳計劃。
107. 電訊局將繼續與營辦商及相關部門商討,以期盡快制定改善審批程序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