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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77 成立

沒有及早跟進投訴人指某破產人隱瞞情況而向其借錢的舉報。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86 頁

詳細內容

327.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投訴人向破產管理署舉報,A女士破在沒有透露其破產人身份的情況下向他借錢。 其後,投訴人每兩個月致電破產管理署的個案主任,查

328.詢調查進度,惟每次得到的都是“人手問題、個案繁多,仍在處理中”或類似答覆。 當投訴人在二零零四年三月再致電破產管理署查詢進展

329.時,獲悉該名個案主任已退休,而A女士已獲解除破產,如他想繼續追討債項,可針對A女士重新提出破產呈請。

330. 投訴人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向申訴專員投訴,破產管理署在接獲其舉報15個月後仍未採取適當的行動。

331. 破產管理署的調查已證實,沒有足夠的證據就所指控的罪行起訴破產人。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破產管理署欠缺有效的監察制

332.度,以處理和監察有關破產罪行的舉報,特別是關於“非活躍”個案的舉報;以及缺乏清晰的內部指引,以確保能及時跟進舉報的個案,並作出調查。 因此,這宗投訴成立。

333.

334. 爲了回應申訴專員所提出的建議,破產管理署已採取下列措施: (a)破產管理署已引進了有關接獲無力償債罪行申訴或舉報的記錄冊; (b)所有個案主任均須盡快把他們接獲的全部申訴或舉報記錄在記錄冊上。如果有關的申訴或舉報屬“毋須再跟進”個案,在適當的情況下,該個案應再轉爲“活躍個案",以作調查。記錄冊每月都會交予主管人員檢討進展,直至有關的調查及行動完結。如舉報人對結果不滿,其個案將會轉交一名主管人員處理;以及(c)上述的指引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發給所有的個案主任。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