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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40 成立

疏忽職守及延誤處理一宗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15 頁

詳細內容

45. 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屋宇署收到投訴人來信,投訴新界一屋苑某號屋(A屋)有違例建築工程。屋宇署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到現場視察,並評估該獨立屋前面的僭建簷篷沒有即時危險;但礙於該屋苑的設計,當時未能從公眾地方視察到後花園的情況。其後屋宇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應同一屋苑另一間屋(B屋)業主的邀請,進入 B 屋內視察僭建物清拆後的情況。B屋剛剛面對A屋的後花園。屋宇署亦對A屋後面的僭建物進行視察,並評估該僭建物沒有即時危險。 由於投訴信內沒有提及僭建物是新建成的,及該屋苑大

46.部份獨立屋均有類似的現存僭建物,因此屋宇署把這個案作爲一般現存僭建物投訴處理。在完成視察報告後,屋宇署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書面回覆投訴人有關屋宇署的執法政策及視察結果,並解釋屋宇署未能同時處理數十萬現存僭建物的原因,及建議投訴人將來對正在進行的僭建工程作出即時舉報,使屋宇署能更有效地打擊僭建物的增長。 投訴人在收到屋宇署回覆後,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八日

47.致電屋宇署,指出該僭建物是新建成的及 A 屋內也有僭建工程,因此屋宇署承諾會作進一步調查,例如參考地政總署於高空拍攝的照片。屋宇署根據高空拍攝的照片,證實該樓宇外部有些僭建物是新建成的,屬政府須優先採取執法行動的類別。 屋宇署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去信A屋的業主/佔用人,要求讓屋宇署人員進入屋內視察;並於八月六日把以上調查結果回覆了投訴人及發信勸喻 A 屋的業主/佔用人自行清拆該僭建物。 屋宇署向土地註冊處查核 A 屋業主的資料後,於二零零

48.三年十月十六日發出法定命令,令有關人仕採取措施,清拆僭建物。A 屋的業主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去信屋宇署,要求多給予時間,以安排清拆。基於業主願意自行清拆僭建物,屋宇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回覆 A屋的業主,約定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後再派員往上址視察。一名認可人士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去信屋宇署,代表業主要求延期至二零零四年九月,屋宇署於三月十六日回覆該認可人士,拒絕其要求。 屋宇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再到現場視察,發現僭

49.建物依然存在,因此在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業主發出警告信。上述認可人士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再來信通知屋宇署,他已被業主正式聘用,統籌進行清拆違例建築工程,並以僭建物狀況安全為理由,再次代表業主要求把命令延期至二零零四年九月。基於業主願意清拆僭建物,及認可人士確認了僭建物狀況安全,因此屋宇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回覆,會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後再派員往現場視察。 屋宇署有目標每年對不從清拆令的業主提出的檢控數

50.字大約2000宗,但由於要優先處理因“全城清潔行動”而產生的額外工作,因此未有向A屋業主提出檢控。

51. 直至二零零四年三月底,A屋的違建物仍然存在,而鄰座的樓房亦依樣展開類似的違建工程,因此投訴人認為屋宇署沒有認真處理其舉報和執行相關的清拆令,因而助長違建之風,他遂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向申訴專員投訴。這宗投訴成立。 屋宇署接納並落實申設專員的建議,情況如下:

52. (a)屋宇署已提醒有關職員須與投訴人聯絡,以取得違建物的資料,包括其建造的日期,來决定進行適當的跟進工作;及確保屋宇署對違建物的政策載於給投訴人的回覆。屋宇署亦要求綜合電話查詢中心的職員向投訴人問及違建物的建造日期;以及(b)屋宇署成立小組,檢討延期執行清拆令申請的處理程序。小組已完成檢討,現正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修改向有關職員發出的指引。屋宇署預計可於短期內推出經修訂的指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