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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9 成立

沒有回覆投訴人多次的書面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85 頁

詳細內容

323. 一九九八年七月,投訴人的其中一名客戶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要求將一間公司清盤,獲得接納。二零零二年三月,破產管理署的個案主任A 就投訴人提出的查詢,向投訴人提供若干有關清盤案的資料,並要求投訴人在六個月內再向該署查詢。該個案在二零零二年七月轉交個案主任B處理。

324. 二零零二年十月,投訴人去信個案主任 B,要求取得最新的資料,但卻不獲回覆。其後,投訴人在二零零三年二月至二零零四年三月期間先後發出共 13封催辦函。不過,仍得不到個案主任B的回覆。投訴人感到受屈,並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向申訴專員投訴。

325.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破產管理署缺乏一個有效的機制,監察個案的處理和確保來信得到及時回覆。因此,這宗投訴成立。

326.破產管理署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探取下列措施: (a)破產管理署已向投訴人作出書面道歉;同時,亦向有關人員發出書面警告; (b)破產管理署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向全體人員發出便箋,提醒他們遵守一九九九年一月發給全體人員的相關總務通告所述的及時回覆來信的規定的重要性。此外,上述有關及時處理通訊的便箋及總務通告,每六個月會給全體破產管理署人員傳閱一次,以提醒他們須多加留意;以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