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照投訴人的書面要求,更新她的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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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曾到法援署申請法律援助(法援),以辦理離婚手
301.續。爲免丈夫得悉她正在申請法援,投訴人在申請表格的「通訊地址」一欄填上她兄長的住址(C1 地址),而在「住址」一欄則填上她與丈夫當時的居所地址(R 地址)。
302.投訴人隨後致函法援署把通訊地址改爲C2地址,更致電該署確定已收到有關函件。約一個月後,投訴人向該署查詢審批申請的進度,得悉該署已發信拒絕其申請。但是,她沒有收到有關信件,遂要求職員把信件再次寄給她,及後卻發現該署把信件寄往R地址。她致電質詢該署為何不把信件寄往C2地址,但該署職員卻回覆說這樣並不打緊,反正她的丈夫始終會知道。 根據既定程序,法援申請人在申請表上填報的個人資
303.料,包括任何通訊地址,都會輸入電腦,以便日後進行個案管理。
304.投訴人初時只在申請表上填報了R地址,及後加入了C1地址爲其通訊地址。但法援署只把 R地址輸入電腦。其後投訴人通知法援署更改通訊地址爲C2地址,同樣地,法援署並沒有更新。結果,法援署把拒絕投訴人的法援申請的信件寄到R地址。當投訴人查詢其申請進度時,法援署發覺到遺漏。該署立即把投訴人的通訊地址更新,並把拒絕法援申請的信件寄往C2地址。
305. 當投訴人後來致電法援署質詢其錯誤時,一名法援署職員向她解釋,法援受助人提出離婚訴訟的有關文件必須送達對訟一方,故對方必被知會。 二零零四年三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指法援署沒
306.有把信件寄往其通訊地址。她亦不滿法援署職員對其質詢的回應。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法援署一再遺漏更新投訴人的通訊地址是有關職員疏忽所致。至於法援署職員對投訴人質詢的回應,申訴專員接受可能是言語間的誤會。
307. 法援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向投訴人書面致歉。 此外,法援署亦探取下列措施,以防日後再發生同類事
308.件: (a)已發出通告,提醒員工要小心處理和更新申請人的個人資料; (b)已訂立機制,由高級人員定期進行抽查,確保所有有關資料已及時和準確地輸入電腦;以及(c)在最近舉辦的工作坊,已把有關個案列作研究個案之一,以期改善員工的工作表現和顧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