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64、2004/0965 部分成立
沒有澄清某停車場用地的業權,以及任由停車場在落成後空置多月。
詳細內容
投訴人投訴,由於政府與一羣原居民就土地業權出現爭
285.拗,以致該幅土地上的停車場自二零零三年七月落成後空置多月。他認爲地政總署及運輸署在興建該停車場前理應先澄清土地業權。 該停車場位於政府土地上,原為方便村民及訪客而設。
286.雖然地政總署發出的「地政處指示」訂明由運輸署為該停車場裝設停車收費錶及負責管理,但村民強烈反對,並申請短期租約,以象徵式租金租用該停車場用地。地政總署則提出以市值租金批出短期租約的反建議,而地區地政會議及運輸署亦同意此項建議。 地政總署在處理短期租約申請的同時,會研究是否可以
287.暫行開放停車場予公眾使用。不過,運輸署擔心日後停車場再行關閉,以便按短期租約方式出租供村民專用時,或會引起公眾不滿。分區民政事務處亦表示村民可能會持反對意見。地政總署遂把計劃擱置。爲免停車場長期空置,地政總署於二〇〇四年六月促請村民在三個月內成立法定團體,以短期租約承租人的身分管理停車場。
288. 二零零四年三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就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已跟進如下:
289. (a)地政總署正探討有關修訂「地政處指示」,使其更具彈性的建議; (b)在地政總署促請下,村民在二零零四年八月成立法定團體,着手處理短期租約事宜;以及(c)地政總署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批出短期租約,並通知村民。
290. 有關申訴專員提出在過期間開放停車場給公眾使用的建議,申訴專員知悉各方已就短期租約條款進行磋商,而大部分村民亦已接納小型屋宇批地,申訴專員撤回這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