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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88 部分成立

延誤處理投訴人的綠表申請書,令她錯失申請「置業資助貸款」的機會。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58 頁

詳細內容

投訴人正輪候公屋。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她向房署

198.申請領取綠表資格證明書(綠表),以便申請置業資助貸款(置貸)。投訴人指稱,房署職員會向她表示,該署在一個多月後即能發出綠表,而在收到她的綠表申請書後,便不會再編配公屋給她。

199. 然而,在寄出綠表申請書後約一星期,投訴人卻收到獲編配公屋的通知。兩天後,她致電該署表示拒絕接受編配。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初,投訴人收到綠表,當中夾附一份

200.補充資料,說明由於置貸申請數目已超出當年的限額,故此在十月或以後提出的申請將列作候補。房署職員並告訴投訴人,如候補不中,則其綠表資格會作廢,她不會再次獲簽發綠表。 投訴人因此當時未有申請置貸。可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決定,即時停止接受新的置貸申請。投訴人認為,由於房署延誤處理其綠表申請書,以及沒有預早通知她置貸申請已超額並且即將停止接受新申請,以致她錯失了申請置貸的機會。

201.房署表示通常不會接受公屋申請人透過電話拒絕接受公屋單位編配,而房署亦沒有投訴人曾致電拒絕接受編配的記錄。電話錄音顯示,房署職員並沒有說「一個多月」即能發出綠表,而是說需時兩至三個月。 房署公屋編配小組(編配小組)其實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已收到投訴人的綠表申請書,但未能及時將申請書存檔,以致職員仍繼續為投訴人編配公屋。結果,房署花了兩個多月時間處理投訴人的公屋編配及拒絕編配程序,直到十月二十九日才能發出綠表給她,前後共三個多月,略為超出房署職員的口頭承諾。

203.房署發出綠表給申請人時,其實已夾附函件宣告置貸申請已超出限額。不過,由於情況罕有,房署職員可能並不了解有關細節安排,尤其是申請人其實可以申請延長綠表有效期。 此外,綠表上亦沒有資料說明這項安排,否則投訴人當時大可放心入表申請置貸,而無須擔心其綠表資格會因此作廢。 至於終止置貸計劃,則是房委會於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

204.的決定,房署職員是無法預早通知投訴人的。

205.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此宗投訴部分成立。

206.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房署已採取以下措施: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