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一宗關於違例拆除兩個毗鄰街市檔位之間的分隔牆;以及 b)容許兩個街市檔主以不符合規格的材料重建分隔牆;以及 c)對違例擴大經營範圍的街市檔位執法不公。
詳細內容
12.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向食環署投訴,指其轄下的某街市(「 A街市」)內,兩個檔戶(「 B號檔及 C號檔」)之間的分隔牆在未獲該署批准下被人拆去。食環署發現投訴屬實,並指令有關承租人重建分隔牆。但自食環署於二零零一年十月首次發出口頭警告,至二零零三年九月食環署向 B號檔及 C號檔承租人發出第三封警告信,歷時兩年。兩檔承租人以影響經營為藉口,再三拖延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才以另一種物料重建分隔牆。
13. 根據食環署現行的街市政策,涉事兩檔承租人根本不符合申請拆除分隔牆的資格,卻在未經批准下擅自拆了牆。雖然食環署多次作出要求,但兩檔承租人未有按要求盡快重建分隔牆。
14. 食環署關注到 A街市檔戶阻塞通道的情況比較嚴重,由於屢次接獲投訴,故此食環署在二零零三年四月至二零零四年三月期間經常採取行動,檢控違例檔戶承租人,其中包括投訴人在內。
15. 投訴人最終就下列事項向申訴專員投訴食環署: (a) 延誤處理她對 B號檔及 C號檔承租人在未獲授權下拆去位於兩檔之間的分隔牆的投訴; (b) 容許上述承租人以防火膠板及木料代替磚頭及混凝土重建分隔牆了事; (c) 執法不公, 街市內很多檔戶均有違規在經營範圍以外的公眾地方擺放貨品,唯獨是她經常遭到較嚴厲的對待 包括檢控 );以及(d) 街市職員出言不遜,曾向她表示,因她對上述的「拆牆」事件提出投訴,得罪了該署官員,故此該署定會經常對她採取較嚴厲的執法行動。
16. 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在跟進 B號檔及 C號檔承租人重建分隔牆一事上,處理不善,不斷延誤。而兩檔承租人根本不符合拆牆的資格,卻在未經批准下擅自拆了牆。食環署理應及早要求他們還原分隔牆,以對其他檔戶發出正確的訊息,顯示不容許檔戶擅自增設或更改攤檔。因此投訴 a)及 (b)成立。
17. 就投訴 c)而言,申訴專員得悉食環署因屢接投訴,指 A街市檔戶阻塞通道的情況比較嚴重,所以經常採取執法行動。而且,投訴人常不聽勸諭和採取不合作態度,因此此項投訴並不成立。至於投訴 d),因指控並沒有獨立證據佐證,申訴專員認為此項投訴不成立。
18. 食環署已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作出了下列的行動: (a) 食環署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修訂《街市管理工作守則》,指定街市管理人員親自派遞警告信等有關文件給街市檔位承租人或其登記助手,並要求他們簽收; (b) 根據法律意見,如街市檔位內有違例改裝,食環署可於租約期內要求承租人糾正,無須待至租約期滿才執行。食環署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進一步修訂《街市管理工作守則》,要求檔位承租人在指定限期內糾正在未獲得該署署長的書面准許而增設或更改攤檔的固定附着物或裝置。如檔戶未能在限期前完成有關工程,食環署將要求建築署署長進行或安排進行所需工程,使該攤檔回復其在作出更改或增設前的狀況,並向有關檔戶追討該等工程的費用; (c) 食環署會安排員工在派駐街市組前或上任初期,接受街市管理培訓;如有需要,會開辦復修課程予有關員工; (d) 食環署紀律組分別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發出三封有關遵守部門工作指引的勸誡信給事涉人員; (e) 有關承租人包括 B號檔及 C號檔的承租人已用磚頭及混凝土重建分隔牆;以及(f) 食環署已就有關指控完成調查,發現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本個案檔戶有非法分租的情況,並已於二零零五年五月把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