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探取行動,跟進有關非法僭建物的多次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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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投訴人指其樓下露台的違建物影響環境衞生。投訴人遂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中致電屋宇署熱線投訴。其後屋宇署在十二月一日覆電表示正在跟進他的投訴。在十二月八日及十九日,投訴人再度致電屋宇署熱線查詢該違建物。
39.投訴人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在知悉屋宇署已就大厦內其他的違建物採取行動但唯獨該違建物幸免,遂再致電該熱線要求屋宇署跟進。至二零零四年一月下旬,投訴人發現屋宇署仍未就該違建物發出清拆令,認為屋宇署沒有跟進他的投訴,遂向申訴專員投訴。 屋宇署表示,該署已於一九九七年就該違建物發出清拆
40.令,但直至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卻沒有探取任何跟進行動。 於二零零三年,屋宇署將該大厦列為大型清拆行動的目標樓宇,以清拆樓宇外牆的違建物,並聘用顧問公司對大厦進行勘察及對違建物採取行動。在事件中,顧問公司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已向投訴人提供了解釋,表示會向大厦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投訴人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期間的查詢,屋宇署亦已直接轉介予顧問公司跟進。然而,由於該投訴人的投訴先前已記錄在案,故顧問公司沒有再回覆。顧問公司亦於這期間忙於跟進該大厦的其他工作。
41.屋宇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致電投訴人解釋有關情況,並派員到現場視察及發出取代清拆令。 申訴專員認為顧問公司沒有回覆投訴人,確是不當。另
42.一方面,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確實已跟進有關投訴,然而,顧問公司應通知投訴人最新情況,避免誤會。這宗投訴不成立。 但是,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在跟進清拆令的事情上確有
43.延誤。整體而言,這宗投訴的投訴事項不成立,但有關機構另有行政失當之處。 屋宇署已接納及落實申訴專員的所建議,情況如下:
44. (a)屋宇署為跟進長時期尚未遵從的清拆令的問題,已落實以下措施:制定清理積壓個案的每年目標; (i)密切監察所台未從的清拆令的執行進度,採取積(ii)極行動,以確保盡快履行;適時把執行進度資料輸入樓宇狀況資訊系統,以確(iii)保資料能反映現況,並定期向管理層提交從清拆令的最新數據,以便監察和跟進;以及(iv)透過屋宇署的網站,向公眾提供清拆令履行程度的資料和未履行個案的案齡分析,從而提高對公眾的問責性; (b)屋宇署已成立專責工作小組,進行詳細研究,爲制定長遠策略作出建議。在現階段,該署認爲,根據上述第(a)段所述措施,並適當運用資源,料可在中短期內有效處理有關問題; (c)對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已探取加強檢控行動。 該署每年檢控不遵從清拆令的個案,由一九九九年的213宗增至二零零四年的1664宗,本年首五個月的檢控數字更高達1308宗。而該署今年的目標檢控個案爲3000宗;以及(d) 該違建物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