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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44 部分成立

沒有就一項大型公共藝術計劃諮詢市民; 延遲回覆投訴人的多次查詢;以及 c)沒有妥善監管工程地盤的情況。

政府覆文 · 年報2006 · 第 14 頁

詳細內容

39. 投訴人不滿昂坪一大片草地被鏟掉,並豎立了一支逾八呎高的木柱,於是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多次向政府投訴及查詢。雖然建築署曾兩度致電投訴人解釋,投訴人不滿該署的回覆,並去函申訴專員投訴下列事項: (a) 展開一項大型公共藝術計劃前沒有諮詢公眾; (b) 延遲回覆投訴人的查詢;以及(c) 沒有有效監管工程,投訴人作出投訴兩個多月後,工地情況仍未有改善。

40.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得悉旅遊事務署與建築署確曾公布有關工程的計劃、向有關區議會呈交文件、與部分環保團體聯絡,並透過環保及規劃申請間接接收市民的意見。然而,申訴專員留意到,當局的諮詢工作仍有不足之處,故認為 a)項的投訴成立。

41. 在回覆投訴人方面,申訴專員認為建築署已盡快處理,而旅遊事務署在接獲建築署的轉介後多天才聯絡投訴人,故認為 b)項的投訴對建築署不成立,對旅遊事務署則部分成立。

42. 此外,由於植坡修復工程涉及技術評核小組時間上的安排,並非建築署可以監管,故申訴專員認為 c)項投訴不成立。

43.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44. 旅遊事務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下列措施: (a) 為改善諮詢區議會的安排,旅遊事務署日後向區議會提交諮詢文件時,會清楚標明邀請議員提供意見;以及(b) 日後接獲市民查詢或投訴時,如有聯絡地址或電話提供,會盡快給予初步回覆。如有關查詢或投訴涉及較複雜事宜,可考慮主動約見有關人士,以便可以作出更清晰詳細的講解。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