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04/0059 不成立

沒有就運輸署批出新的「街渡」服務牌照進行適當的諮詢。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47 頁

詳細內容

149. 二零零三年四月,運輸署接到一宗有關在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開辦來往觀塘/北角與蒲台島之間的新「街渡」服務的申請。運輸署認為,開辦新服務連同投訴人所提供來往觀塘/北角與蒲台島之間的現有服務,可造成協同效應,使有關街渡生意更爲蓬勃。運輸署因而根據部門訓令的程序審批有關申請。

150.運輸署要求民政總署轄下的相關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就這個新的街渡服務,徵詢居民的意見。民政處口頭諮詢了相關的村代表及有關的鄉事委員會主席,他們兩人都沒有提出反對。 二零零三年十月,該鄉事委員會主席通知運輸署,表示

151.部分本地居民及一名街渡經營者對開辦新街渡服務的申請提出反對。其後,民政處也接獲一名街渡經營者對運輸署處理有關的申請所提出的投訴。民政處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安排會議,讓該鄉事委員會主席與運輸署討論有關事宜。其後,鄉事委員會主席安排村民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與運輸署商討有關事宜。最後,運輸署批出營運牌照予渡輪公司,而新航線也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開辦。

152.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運輸署,指運輸署規定他在平日提供服務,但卻批准新服務只在假日營辦,對他並不公平。他進一步投訴運輸署未有就新街渡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投訴人亦投訴民政總署,沒有就這事宜進行適當的諮詢。

153.申訴專員注意到,運輸署在八十年代初制訂的部門訓令並無提及如何確定有需要進行公開招標,亦無規定如何進行公眾諮詢。她認為,倘若有就新服務進行公開招標,讓投訴人有同等機會競投,就不會有任何人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有關運輸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54. 此外,申訴專員認為如運輸署提供了更淸晰的指示,民政處便可更全面地進行諮詢。因此,有關民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155. 運輪署及民政總署全面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推行下列措施: (a) 運輸署已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修訂有關街渡服務的部門訓令,加入有關招標規定及諮詢安排的指引。署方並於二零零五年二月把部門訓令的經修訂部份送交申訴專員;以及二零零四年九月,民政總署向各區民政處發出便箋,提(b)醒員工在收到各部門的諮詢要求時,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應與有關部門澄清諮詢目的及範圍。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