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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277 成立

延誤執行二十多年前發出的一項清拆令。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投訴人指屋宇署在二十多年前就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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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其住所的違例建築物(違建物)發出清拆令,其後一直沒有跟進,令他誤以為清拆令已經取消。然而,在二零零三年年底,該署又再發出清拆令,以致他在從有關規定時遇到困難。

31.投訴人的住所是一個閣樓單位,與地下單位原是上下相通的複式單位,但前業主把複式單位改建成閣樓和地下兩個獨立單位,分別售予投訴人的母親和另一名買家。投訴人的母親在二零零三年十月把閣樓單位轉售給投訴人。投訴人表示,若履行清拆令把樓宇恢復原狀,便要封閉其單位的出入口。

32.屋宇署表示,自一九八二年發出清拆令至一九八六年期間,一直有跟進此事,但後來察覺到修復樓宇的工程需要閣樓單位和地下單位的業主共同合作,故此在一九八四年向兩個單位的業主發出新的取代命令。然而,該署自發出新的命令至一九八六年七月,一直未能成功聯絡投訴人的母親。由於該署資源緊絀,要優先處理危險程度較高的違建物,故沒有再跟進該清拆令。該署曾於一九八七、一九九零及一九九一年重組,並且重新編排工作的優先次序,又於二零零零年成立專責小組,處理積壓的清拆令。二零零二年一月,該署職員再到上址視察,跟進有關情況。 屋宇署解釋,該署職員曾多次造訪閣樓單位,但都無法

33.進入,只好留下聯絡便條。投訴人如有疑問,應向該署查詢;假如他擔心履行清拆令須把其單位的出入口封閉,便應與地下單位業主磋商解決。由於清拆令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因此不會因時間的過去而無故取消。

34.申訴專員認爲,屋宇署對違例業主實在過於寬容,當業主不回應時並沒有採取果斷行動。倘若該署能切實執行清拆令,這宗個案其實早已完結。此外,該署向地下單位業主發出取代命令時,因沒有清楚核對命令的內容而要重新發出取代命令,進一步阻延處理這個案。 另一方面,業主有責任履行清拆令和確保樓宇安全。投

35.訴人的母親對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信件及聯絡便條均置之不理,而當該署重新跟進個案時,投訴人卻把不履行清拆令的責任歸咎於屋宇署監管不力,實在於理不合。投訴人或其母親早應聯絡該署,共商修復物業的可行方案。 因此,整體而言,有關屋宇署的投訴成立。

36.屋宇署已接納及落實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情況如下:

37. (a)屋宇署為跟進長時期尚未從的清拆令的問題,已落實以下措施: (i)制定清理積壓個案的每年目標;密切監察所台未遵從的清拆令的執行進度,探取積(ii)極行動,以確保盡快履行; (iii)適時把執行進度資料輸入樓宇狀況資訊系統,以確保資料能反映現況,並定期向管理層提交遵從清拆令的最新數據,以便監察和跟進;以及(iv)透過屋宇署的網站,向公眾提供清拆令履行程度的資料和未履行個案的案齡分析,從而提高對公眾的問責性; (b)屋宇署已成立專責工作小組,進行詳細研究,為制定長遠策略作出建議。在現階段,該署認爲,根據上述第(a)段所述措施,並適當運用資源,料可在中短期內有效處理有關問題; (c)對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已採取加強檢控行動。 該署每年檢控不遵從清拆令的個案,由一九九九年的213宗增至二零零四年的1664宗,本年首五個月的檢控數字更高達1308宗。而該署今年的目標檢控個案為3000宗;以及(d)屋宇署已提示有關人員,小心核對清拆令,以免日後需重發取代命令,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