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3617 部分成立
沒有就非法從河道挖走石頭進行基建工程一事採取適當行動,疏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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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土木工程署(其後改稱爲土木工程拓展署)在尋找東涌河天然巨礫,以用於竹篙灣發展計劃基建工程一事上,疏忽職守。投訴人明確指稱土木工程拓展署失職的事項如下: (a)未能審慎、妥善確定巨礫來源的合法性; (b)因探取不恰當的行動而表示了默許移走大量的河道巨礫; (c)未能監管顧問和承建商尋找合法的巨礫供應來源;以及(d)容許非法挖掘位於政府土地、具生態價值的東涌河,導致該河約330米範圍受到破壞。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事項(a)和(c)部分成立;
54.投訴事項(b)和(d)則不成立。整體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為免重蹈覆轍,申訴專員建議,土木工程拓展署對於其
55.監管的工程計劃,應加強與顧問溝通;對於須徵詢政府意見或可能對環境構成負面影響的事項,應擔當更積極的角色。 土木工程拓展署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七日及十月十三日致
56.函申訴專員,表示該署勤於執行職務,並已探取合理的行動監管顧問的工作,認為投訴事項(a)和(c)並不成立。然而,該署得悉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措施: (a)二零零四年三月,土木工程拓展署專責事務處的職務已重新分配。負責各份建築合約的工程小組已經成立。工程小組的職責包括統籌合約內各種不同範疇(如工程、建築和環境美化)的工作。這樣將加強組員之間的溝通,並提升該署在整體管理顧問工作表現和監察工程進度方面的效率和成效; (b)土木工程拓展署與顧問舉行定期會議,如每月工程進度會議、每周建築及工地管理會議和特定的工作小組會議等,以密切監察工程進度和相關工作;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