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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373 成立

沒有按照既定程序執行監獄保安工作,以致投訴人在獄中遇襲受傷。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20 頁

詳細內容

投訴人是石壁監獄服刑人士。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七日

57.傍晚,投訴人在一名懲教署職員監管下沐浴。當懲教署職員開鎖打開浴室閘門時,一名隸屬另一囚倉的服刑人士闖進浴室,然後用尖的牙刷襲擊投訴人。投訴人身體受到刺傷和割傷。 事件經警方調查後,施襲者被控以「有意圖而傷人」罪,其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二零零三年十一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懲教署沒有按照既定程序執行監獄保安工作。這宗投訴成立。 在調查期間,申訴專員得悉,懲教署已汲取這宗事件的經驗,並已發出指引,要求職員在開關閘門前,須留意附近情況,以加強保安。 懲教署已全面接受並落實申訴專員所提出的建議。石壁

59.監獄採取的措施細節如下: (a)加強職員在職訓練中關於現場危機管理和保安預防措施等有關方面的內容; (b)增加突擊搜查的次數,防止服刑人士製造和管有武器; (c)檢討及更改押送服刑人士路線,減低保安風險; (d)檢討及增加押送服刑人士的人手調配及安排;以及(e)發出內部指引,提醒職員在開關閘門時,必須提高警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