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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192 不成立

沒有探取適當行動,處理多間食肆阻塞公眾地方的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28 頁

詳細內容

投訴人居住的大廈有地下的食肆商舖經常佔用店外之公

86.眾地方,非法隨處擺放檯凳營業,對行人和住客造成不便。由於該些店舖營業至淩晨,更產生噪音,打擾附近住客。 投訴人曾於二零零二年底,致電食環署投訴。其後,食環署職員對他表示,會「盡量」跟進,但由於人手問題,不能保証任何時候都有職員巡邏該處。事後,投訴人留意到,情況於日間至晚上八時,略有改善。但晚上八時至凌晨三時,情況一如往日。投訴人見食環署未能解決問題,遂致電有關警署求助,警署派員到場巡察後,情況沒有改善。 直至二零零三年秋季,投訴人再次致電食環署,並獲回

88.覆其個案會轉介至該署有關地區的環境衞生辦事處跟進,但他指從未再接獲任何回覆。對此,投訴人感到不滿,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向申訴專員投訴。這宗投訴不成立。 食環署已全面接受並落實執行申訴專員的建議如下:

89. (a)食環署人員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及同月三十日晚上十時往有關食肆巡查,並檢控該處非法佔用舖外公眾地方營業的食肆。在上述兩次的行動中,該署共分別檢控了四間及五間違例食肆; (b)食環署已多次聯絡有關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商討解決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阻塞公眾地方的問題。該管理公司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十五日期間先後向六間食肆的業主及負責人發出警告信件,表明根據該大廈公契,任何商戶均不可霸佔公共地方,並勸喻他們必須改善情況至指定的程度,否則會探取法律行動。此外,該管理公司亦分別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至二十八日向有關的違例食肆採取行動,著令食肆負責人把阻礙公眾地方的檯椅及雜物搬走。 此外,食環署把在執法行動所搜集的環境証據提供上述物業管理公司,以便該公司考慮是否向有關食肆業主/負責人探取法律行動;以及(c)在食環署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晚的行動中,警方亦有參與處理噪音問題。在是次行動中,該處的食肆並沒有產生過量的噪音問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