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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067 部分成立

處理中秋節期間有人在公園內「煲蠟」事件時濫用職權。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81 頁

詳細內容

309.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即中秋節)晚上,投訴人與家人到公園賞月。他們用月餅盒盛着蠟燭,燃點了約半小時。當時有康文署特別巡邏隊人員巡至,以口頭警告他們不要「煲蠟」,雙方發生爭執,該署職員致電報警求助。投訴人與家人於離開公園時,兩名隊員跟隨他們,其中一名隊員途中突然躺在地上,聲稱被人毆打受傷。警方到場調解,巡邏隊隊長要求該名報稱受的隊員不要追究,警方遂容許投訴人等離開。

310.投訴人認為事涉人員不恰當地行使職權,遂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去信民政事務局、立法會議員、電台節目及康文署投訴此事,並把信件副本寄往申訴專員。康文署於完成調查後,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日以書面回覆投訴人,但投訴人不滿該署的答覆,認為該署草率處理,沒有深入調查。二零零三年十月,他向申訴專員投訴。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雖然康文署職員沒有不恰當地

311.行使職權,但在處理事方面確有未盡善之處。該隊長沒有就隊員因工受傷而根據相關政務通告的規定,向康文署呈交意外事件報告。此外,鑑於康文署在接獲投訴人的查詢和投訴後,已展開調查,向投訴人交代調查結果。申訴專員認為康文署在處理過程中沒有草率之處。 總括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312.康文署已接納並落實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如下:

313. (a)康文署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發出便箋,規定督導人員/主管在職員因工遇襲受傷時,應就其受傷情況確保其獲得適當的醫療協助。如有需要或在受傷職員的要求下,必須將職員送往醫院治理。此外,督導人員/主管亦必須根據相關的政務通告的規定,向署方呈交意外事件報告; (b)為提高職員的警覺性及避免他們在處理懷疑煲蠟事件時與市民發生衝突,康文署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向所有相關員工發給一份有關管制煲蠟活動的執法行動指引,以供他們於中秋節期間在康文署轄下公眾遊樂場地(包括泳灘)執行管制煲蠟行動時採用。此外,康文署於同年九月舉行工作簡布會,向各分區負責同事清楚講解具體安排及遇上不同情況時的適當處理方法,以便他們更有效執行職務。 (c)為加強督導人員的執法訓練,康文署已在執法課程內加入以下課題:「在康文署轄下公眾遊樂場地及泳灘管制煲蠟活(i)動」的執法指引;以及報告及處理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受傷或死亡個案的(ii)程序。 康文署已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和九月舉辦執法複修課程,讓員工溫故知新,分享經驗,藉此加強員工在執法時的信心;以及(d)康文署已提醒該隊長無論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所遇到的受傷程度是否嚴重,均須向署方呈交意外事件報告。該隊長明白未有就其隊員因工受傷一事提交意外事件報告有欠妥當,並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向署方補交意外事件報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