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3037 成立
處理一宗撿拾骨殖申請時行政失當,導致安葬在墓穴內的骸骨不知所終。
詳細內容
80.投訴人的母親於一九六四年身故,骸骨於一九七一年安葬在某金塔墳場。該墳場當時由前區域市政總署管轄,但於二零零零年一月由食環署接管。由於發現墓穴有部分損壞,投訴人在一九九三年重修墳墓,但並不知道墓內的骸骨早已被他人撿拾。
81. 二零零三年四月,投訴人的父親向食環署申請撿拾其亡妻骨殖,以便火化後安放到骨灰龕。食環署其時發現,一位A先生已於一九八五年獲批准撿拾有關骨殖,並將骸骨火化和帶走骨灰。食環署嘗試聯絡A 先生,但毫無結果,而有關骨灰下落不明。二零零三年七月,該署在未有知會投訴人及其家人的情況下將墳墓拆掉。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向申訴專員投訴。這宗投訴成立。
82.投訴人又聲稱,她在一九九三年用了約5,000 元重修墳墓,而在事件被揭發前又花了約32,000元爲亡母購置私人骨灰龕靈位。她希望食環署能補償其損失。 食環署已接受並落實執行申訴專員的建議如下:
83. (a)就沒有預先知會投訴人及其家人便將墳墓清拆一事,食環署已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投訴人書面致歉; (b)食環署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就處置或銷毀墳場及火葬場組保存的過時檔案及記錄制訂時間表;以及(c)食環署已於二零零四年八月敦促前線人員,確保輸入電腦資料庫內的殮葬資料準確及完整。 就申訴專員提議向投訴人作出恰當的補償,食環署在徵
84.詢過律政的法律意見及得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批准後,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發放特惠補償金予家屬代表。 有關家屬其後已把金塔墓穴歸還政府,以供重新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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